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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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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研究之文本形态的反思与理论建构法学研究之文本形态的反思与理论建构许多理论都像一扇窗户,我们通过它看到真理,但是它也把我们同真理隔开。 [黎]卡里纪伯伦 一、另一道恼人不休的问题 与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的开篇便明确地指出什么是法律这道问题相类似,在法学研究领域中所存在着的另一道恼人不休的问题,显然共享了那份难以排解的困惑,不过不同的是,它却并不总是会被人发现或有意识地予以认真对待。如果用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这个同样值得关注的困惑的话,那就是:作为法学分析的文本之真实性问题由这个元问题可以牵连出一系列的子问题,而在某种意义上
2、,对这道问题的妥善回答与否最终关乎整个研究的合法性。 法学研究之文本形态的反思与理论建构法学研究之文本形态的反思与理论建构许多理论都像一扇窗户,我们通过它看到真理,但是它也把我们同真理隔开。 [黎]卡里纪伯伦 一、另一道恼人不休的问题 与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的开篇便明确地指出什么是法律这道问题相类似,在法学研究领域中所存在着的另一道恼人不休的问题,显然共享了那份难以排解的困惑,不过不同的是,它却并不总是会被人发现或有意识地予以认真对待。如果用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这个同样值得关注的困惑的话,那就是:作为法学分析的文本之真实性
3、问题由这个元问题可以牵连出一系列的子问题,而在某种意义上,对这道问题的妥善回答与否最终关乎整个研究的合法性。 在一般意义上,我们普遍承认,法学研究依赖于对现实(法律)生活或状况的观察与判断;至少在受到法社会学、后现代法学等思潮的洗礼后,我们便不能断然且毫不犹豫地相信法律问题在其系统内部就可以以某种方式有效地解决或消解。极端一点说,就是看上去最为玄虚的法学理论,也未尝不是对现实(更准确地说,是理论家所认定的现实)的某种判断、反思与回应。倘若我们能够达成这种最弱意义上的共识的话,那么问题便自然而然地转化成如何获得现实之真实性的这样
4、一道难题上面。由于篇幅及本文的目的所限,笔者并不准备对文本定义这个极为复杂的问题作出理论上的澄清或规定。在一般意义上,笔者认可格雷西亚所提出的文本定义,即一个文本就是一组用做符号的实体(entities),这些符号在一定的语境中被作者选择、排列并赋予某种意向,以此向读者传达某种特定的意义(specificmeaning)。对此,在法学研究领域最生动的例证,在笔者看来莫过于对《法律与革命》与《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的比照伯尔曼与泰格、利维虽然都将对西方法治传统的考察定位在同一个起点,但却因对现实的理解与强调的差异而得出了大异其趣甚
5、至截然相反的结论。如果说,在历史考察中尚不可避免地存在对有限材料的遴选与剪裁的偏见的话,那么面对当下的无限材料,首先如何采集或使用,其次如何理解或发挥就成为一项难以圆满解决却又至关重要的事情。应当说,在法学界对这个问题始终自觉地保持着警醒态度的论者之一是苏力先生,即从某种角度来看,他的一些主要作品比较典型地(或直接或间接)表现出对这个真实性问题的思考与回答,便也同时展示出其因之所带来的困难与限度。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其实并非是专属于苏力(们)的问题,只是在苏力那里这个问题更明显、清晰地凸显了出来而且看上去必须亟待解决而已。进言
6、之,由于苏力所揭示或发现的那个真实与人们所认定(或接受)的那个真实不相符合甚或相差甚远,从而引发(或激发)了对其真实性问题或者与现实关联性问题的追问与批判。不过可惜的是,当人们如是追问与批判苏力时,往往在提出相反观点时犯了同样的错误,也就是说,人们以他们所理解的真实而批驳苏力所理解的真实,但却忽略了对自己所坚信不疑的那个真实的反思或证明。进言之,本文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立场,即尽管对文本真实性的考察是一个观测点,但却并非一个恒定的指标;更详细地说,与以往笼统对待文本的方法不同,笔者区分出三种不同的文本形态,即文学作品、拟制案件与真实
7、案件,.L. 在这三种主要的作为法学分析文本的文本形态中,某种真实性追问并非对每一个文本形态都是有效或者恰当的。三种文本形态彼此区别又联系,区别在于它们有其自身独特的法学目的、自我认识及任务、意义,应当说它们在其各自的系统里运转并发挥其作用,而它们的联系或者在某种意义的整合之可能正是建立在区别的基础之上的本文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试图对以往观念中的单一文本形态进行厘定与区分。 二、暗示虚构文本:文学作品 无论对文学作品反映现实法律状况的真实性程度有何评估,在一般意义上,我们都承认文学是虚构的(具有虚构性或创造性、想象性),即文
8、学作品的自我认识表现在对自身虚构的确认上,而这种虚构往往由暗示的方式来予以表达,因为它不必要以明示的方式来宣告其虚构。关于文学作品对法学研究的参与(或更准确一点说文学中的法律)的一项基本争论便是针对这种虚构性,即对文学作品的真实性(与现实相关性)及与之关联的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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