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决定权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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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决定权制度初探-->一、生育决定权制度概述(一)生育决定权概念生育决定权的产生以生育行为的做出为基础,是生育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因此,欲准确的界定生育决定权的概念,应先明确生育与生育权的概念。所谓生育,从生物学的角度来分析,是指自然人以自然规律或人工授精的方法受孕、怀胎、分娩,以及通过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抚育后代的行为。①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只把生育作为人类繁衍生息的一种手段,是基于人类本能而做出的一种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生育行为被赋予了更多“人的意志性”,生育不再是一种手段,而成为一种受人类意识支配的自由的行为。虽然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但生育往往也只具

2、有生物学上的意义,并非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与生育不同,生育权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封建社会时期,生育对于女性来说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但到了19世纪后期,即女权运动的兴起时期,人们意识到机械的履行生育义务,是对女性人身权利的重大损害,进而提出生育权这一概念,生育权的提出,最初是为了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利,使女性有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的自由,因此,有学者将生育权界定为“生育权指已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也有权享有按个人意愿不生育子女的自由”②,“生育权是指女人对生育避孕,包括堕胎控制的权利”③等。但随后,便有学者对此观点提出质疑,他们认为生

3、育权的享有主体不仅仅包括女性,男性同样也应享有生育权,不仅已婚者应享有生育权,未婚妇女同样享有生育权。因此,又出现了如下定义,如:“生育权是已婚夫妻和其他妇女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和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④,“生育权是任何公民,不论是男子还是女子,不论已婚还是未婚,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享有的一项人格权”⑤,“夫妻生育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⑥等。........(二)生育决定权的法律性质生育决定权是生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生育决定权的法律性质与生育权的法律性质是紧密相连的。生育权是民

4、事权利中人身权的一种,人身权的性质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所谓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人身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而身份权,与人格权不同,顾名思义身份权是公民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身份权并非是人人都可享有的。那么,生育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法律性质应为人格权还是身份权?法学理论界对此有如下几种观点:人格权说:主张人格权说的学者认为,“生育权与生俱来,是自然人延续后代的本质需求,与婚姻没有必然的联系。”①“生育利益从本质上讲的是人的生育意志自由,属于人格利益中的自由范畴,而非基于夫妻身份所产生

5、的身份利益。”②“它是一种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和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一样都是人格主体依据其独立的人格所享有的天赋权利。”③赞成此学说的学者将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所有公民均平等享有。而反对人格权说的学者则认为,若将生育权作为人格权来看待,那么生育权便是人人均享有的权利,而无配偶者、死刑犯等主体也当然的享有生育的权利,这无疑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影响,导致单亲儿童的增多,不利于子女的成长成材,也将导致中国生育人口混乱的局面出现,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也将难以实现。.......二、我国生育决定权制度的立法现状与不足(一)我国生育决定权制度的立法现状首先

6、,生育决定权的享有主体。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依据此法律条文可知,我国法律所认定的生育权利的主体是“公民”,这就意味着在我国,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均是生育权利的享有主体,其生育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到国家权力的保护。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的生育权利加以强调,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这也是对妇女作为生育权利主体享有生育决定权内容的肯定。除此之外,在《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均明确规定,生育

7、主体不仅享有生育的权利,还需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的义务。其次,生育决定权的权利内容。即权利主体有权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冲突的解决以及在享有和行使权利过程中如何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我国仅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妇女生育决定权的权利内容,即妇女有决定生育的权利,也有决定不生育的自由。此条文只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对于生育决定权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冲突解决等问题均未涉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其中第9条的规定可以看作是生育决定权具体化的表现,通过该条文可知,夫妻作为平等的生育权利主体,在行使生育决定权时发生纠纷,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男方不得

8、以侵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若是夫妻双方在行使生育决定权的问题上无法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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