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犯关系之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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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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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共犯关系之脱离摘 要: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针对为阻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作出真挚努力但未能实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之情形,在不能适用中止规定情况下,日本学者首次提出了“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对此,本人从剖析“共犯关系脱离”之机能出发,分析国内外目前的研究现状,提出成立“共犯关系脱离”需满足的条件,并分别从教唆犯、帮助犯、共同正犯具体展开分析。关键词:共犯关系犯罪中止犯罪脱离机能  一、共犯关系脱离的机能  共同犯罪理论中,对于部分犯罪人为了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却未能有效地阻止结果出现之情形,因其未能满足中止的有效性要求故认定不成立中止。此时,如果一概让其承

2、担其他共犯人所造成的犯罪结果不甚妥当,大多数学者也对此持否定意见。为了解决这样的尴尬、弥补中止规定的不足,日本学者首次提出了“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大谷实教授认为,“共犯关系脱离”适用于共犯关系成立之后,完成犯罪之前,部分处于共犯关系的人切断与共犯的关系而从该共犯关系中解脱出来,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实行行为,引起了犯罪结果的场合。1对其处遇则是酌情减轻共犯关系脱离者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中,犯罪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归属于中止,其中有效性的规定要求过于苛刻。共犯关系脱离理论的首要机能,就是弥补刑法理论中犯罪中止规定的不足。  其次,促进刑法体系化,作为

3、刑法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犯罪分子的处遇要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一致,这就需要合理设置各种刑罚制度,为犯罪分子后退架设一架“黄金桥”。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中止的规定只是针对单独犯罪,在实践中针对共同犯罪套用的是单独犯中止的规定。但对那些主动放弃犯罪、并为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作出积极努力的人却没有相应的奖励措施,因此将“共犯关系脱离”引入我国刑法体系中,不但不会损害中止规定的完整性,相反还能完善刑法体系。亦有学者认为,我国没有引入共犯关系脱离概念之必要,依“从犯”之规定即可解决。笔者认为两者并行不悖,首先两者的参考对象不同,且共犯关系脱离者或许要比从犯

4、具有更小的社会危害性,更应当受到刑法的眷顾;再者,并不是每一个共犯关系脱离者都属于从犯。因此引进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并不损害我国既有刑法体系的完整性,反而有利于促进刑法体系化。  最后,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可以作为是对那些主动放弃犯罪、积极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共犯人的奖励,为其架起了一座悔过自新的桥梁,这正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近些年来,我国共同犯罪案件正在逐步上升2,尤其体现在青少年刑事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渎职侵权等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涉及面非常广泛,其相较于单独犯罪而言,更易使犯罪产生连锁式扩张的效果,具有更大的社会风险,对刑事案件的增加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

5、作用。实践证明,奖赏脱离者的刑事政策在侦查期间对于打击最为恐怖的有组织犯罪极为有效,3同样也能适用于其他共同犯罪。因此有必要对为防止结果发生而作出真挚努力但未能实现阻止结果实现的部分共同犯罪人加以鼓励和奖赏,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政策机能,促进犯罪分子的自我矫正,实现刑罚个别化功能。  二、共犯关系脱离标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英国的犯罪论体系将共犯区分为正犯和从犯,明晰两者的区别是理解共犯关系脱离的前提。区分正犯和从犯的关键是看实行行为是否为自己所实施。故而正犯是指直接实施侵害法益之行为的人,从犯系指教唆、帮助正犯达成侵害法益,自己不亲手参与实行行为的人。可见对于实行

6、行为来说,共犯行为具有从属性。史密斯和霍根在《英国刑法》中这样分析共犯的脱离:“共犯的脱离必须是自愿的,动机不影响共犯关系人的脱离,退出的意思必须明确告知其他犯罪人,即如果对方坚持继续实施犯罪行为,那么自己将不再为犯罪结果承担责任。”在面临急迫侵害法益的场合,共犯关系脱离人需要做的更多,比如自己努力参与到阻止犯罪实施的行动中、报警等。  在德日刑法中,其规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只有一种,即未遂犯,然后依据造成未遂的原因不同,具体分为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前者即是指我国刑法中的未遂犯,后者是中止犯。根据日本刑法学者大塚仁的看法,共犯的脱离主要是为了解决犯罪分子已经为中止作

7、出努力但未能够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责任分配问题,因此提出了共犯的脱离以区别于中止,但是若按照既遂处理也不合适,由此其认为脱离者的责任应比照未遂犯减轻或者从轻处罚。4大塚仁认为共犯关系的脱离仅成立于着手后。5另位日本学者山口厚认为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要求消除共犯行为所产生的物理力与心理力,从而隔断其行为与其他共犯后续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山口厚将犯罪脱离分为着手前的脱离与着手后的脱离,后者不同于前者的唯一之处在于:在正犯或其他共犯着手后,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已经设定了因果关系,要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必须消除这种效果,但若其为消除作出了真挚努力而仍未能阻止结果的发生,根据

8、“一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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