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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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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上诉状怎么写行政诉讼上诉状是上诉人对行政上诉的一种文体,写好行政诉讼上诉状方便上诉人更好的维权上诉,具体怎么写呢?以下关于行政上诉状格式要求的内容希望能帮到您,一起来看看吧!行政诉讼上诉状格式:上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被上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
2、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上诉人因XXXXX—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X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XX)字第XX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上诉理由:(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此致XXX人民法院附:本上诉状副本份上诉人:XXX(签字或者盖章)X年X月X日行政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生于1960年2月19日,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末端418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
3、万州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政府请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对请示批复同意,其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国办发(20xx)81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
4、范,对于审批程序国办发(19xx)94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因此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2、一审法院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在2005年清理和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即属于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属于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万州区出台过三次出租车经营权政策,即第一次是19xx年10月,出让期限是5年,出让金额是
5、3万元,准入条件是:凡开业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次是20xx年,出让时间是1月1日起,出让期限是8年,出让价格5万元,准入条件是:出让给有资质的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第三次是20xx年7月,出让方式是:在本区104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量内,将20xx年底前投放的每三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协议、承诺给公司尚未履行兑现的每3个经营权指标换取1个经营期限为24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7万元。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从上列情形看来,每一次出台的政策从出让的期限、到下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以及出让的方式上都完
6、全不同。根本没有政策上的连续性,完全属于新政策出台。3、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重庆道条)属于地方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不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对此上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设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设立权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因此,《重庆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由此可见《重庆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条款,已无法律效力,
7、更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行为。被告没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根据万州区人民政府(20xx)124号文件精神。万州区人民政府(20xx)124号文件不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许可的依据。因此被告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违法的。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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