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返还财产之请求权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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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无效返还财产之请求权法律性质作者:解放区法院黎兴中  发布时间:2009-08-2709:27:44论文提要: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合同纠纷最为常见,依据分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有效合同纠纷是当事人关于在履行过程中发生权利义务争议而发生的,而其他两种合同纠份在处理过程中,当合同被变更被撤销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一方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所取得的给付,但这种返还财产的请求权法律性质,既可以是基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也可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是二者的竞合,对此,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所选择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法律性质也不尽相同,有时由于当事人所

2、选择的返还请求权的不同或审判人员对于此问题的理解差异会造成当事人最后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支持的范围不同,从而产生对当事人权益保护不力的情况。本文在分析两项请求权的同时,分析了两项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对两项请求权的财产返还范围、利弊做了比较分析,结合法学理论知识和审判实践提出了为有效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在实践中应当承认两项请求权的竞合,并对合同无效的种类作出了区分,对于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应是建立在不当得利制度辅助性基础之上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全文共8197字。     我国民法学说所说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

3、约定外,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当订立的合同有违法性存在时,则可能发生合同的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发生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原因很多,如当事人欠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等等。 一般来说,合同无效以后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思表示所预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但仍然要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予以折价补偿。”可见合同无效时,当事人之间发生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的法律后果。而对于如何返

4、还、返还的依据、方式、范围等法律无明文规定,就上述问题来讲,当事人依何种请求权请求返还财产是一个核心问题,将直接影响到返还财产的范围及当事人利益的实现程度。对此理论上存有较大争议。      一、返还财产请求权性质上的理论争议 合同被确认无效发生财产返还的后果时,受损的当事人是基于所有权(物权)还是基于不当得利(债权)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财产,学界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是合同自始无效,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不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效力,给付人得依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第二种观点认为,返还财产应属于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无效合同当事人依合同给付之时

5、对合同效力无争议,并在此基础上而为给付,双方就所有权的移转已经达成合意,所以给付应发生所有权移转的后果。嗣后,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实际上是一方当事人继续保有其取得之利益因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故应依不当得利之债行使返还请求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应属于所有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依所有权请求权也可依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返还财产,二者同时存在,当事人可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请求权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返还财产的所有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的理论基础     主张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学者人认为,我国是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

6、性的国家,在合同无效时,即使当事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所有人,买受人不能依此无效合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同时,返还财产,使财产恢复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即恢复到出卖人对给付财产具有所有权的原始状态,这是所有权回归的过程,也是所有权回归效力的体现。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学者认为,我国是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国家,当事人的订立合同过程包括三个方面的协议:物权协议、债权协议、交付行为。合同无效,只能是债权合同无效,移转标的物的物权合同仍然有效,物权合同仍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效果,这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体现,所以当事人只能依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是无法

7、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是法律从平衡法律关系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而设置的制度。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二者争议的理论基础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的合理性问题。我国《物权法》虽已经颁布实施,但对于我国是否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由于我国在出台《物权法》时,理论界对此争论不一,对此并未进行明确,我国是否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理论界现在仍有较大争议。     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相应的债权行为影响,当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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