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研究 

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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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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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研究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研究摘要:随着我国高职学生人数的增加,高职院校学生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地、社会、高校以及学生家长的关注。而逐年增多的高职生人身伤害事故严重影响到高校的安全、稳定以及正常的教学活动,阻碍了高校的改革与发展。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厘清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概念理论,辨析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明确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归属,并在此基础上研究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机制,以期为高校解决此类问题探寻解决思路和路径,从而维护高职院校的和谐与稳定。关键词: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归属预防机制处理机

2、制至今XX年,我国高职院校在校生超过1000万人,高职招生已超过全国每年高校招生总人数的一半。而随着高职院校扩招、办学规模的扩大,在校学生数量的增加,高职学生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政府部门、高校以及学生家长的关注据统计,高职院校学生非正常死亡率为平均每年0.1%0,且有逐年上升之趋势。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和其家长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且也给学校和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更是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在学生管理上造成困惑和不安。因此,厘清高校人身伤害事故概念理论、明晰高校人身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归属,加强高校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的研究成为高校管理工作

3、中迫在眉睫的任务一、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理论界定与责任认定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理论界定关于何谓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目前学界尚无统一认识人。学者褚宏启认为其是“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过失伤害事故”[1];胡爱平认为其是“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2];劳凯声则认为其为“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3];而台湾学者则是从六个方面来认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具体为:第一,对成长中的青少年的一种人身侵害;第二,是在青少年成长阶段,过团体生活时所发生的事故;第三,是青少年在学校活动中发生的事故,这种学校活动是在学校范围就漥的青少年所无法避免的;第四,事故绝

4、大多数是在教师专业活动中所发生的;第五,事故是在青少年接受教育权利下因学校没有提供安全的义务而发生的故事;第六,探讨事故的发生,旨在强化安全措施,预防其发生并追究法律责任。以上学者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特征,但尚乏全面性。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指‘‘高等院校学生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寒后果的事故”。综上,我们认为,要准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必须首先明确以下问题:一是学生的范学生受伤害

5、事故必须是在校就读的学生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二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一个时间概念又是一个空间的概念,只要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即使发生在校外,如学校组织的春游、秋游、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体育竞赛、参观访问、学生教育教学实训、顶岗实习、下厂工作等等,也是学生伤害事故。三是事故的种类,包括学生的身体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高校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高职生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校方是否该承担责任,而校方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前提是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之定性。因此,有必要首先辨析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

6、系,当前主要有三种认识观点,分别为“监护关系”、“委托教育管理关系”、“合同关系”[4]。就高职院校而言,高职生已经是成年人,其与高职院校之间应该是一种兼具法定和约定性质的管理和教育关系,实际上是高校对学生履行管理、教育职责的教育合同关系。高职院校的实施管理和教学活动过程中,不仅要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也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的合同关系和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又有很大的区别。妥善处理高职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前提和基础是责任认定问题。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如果是由因学校、

7、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则当事人应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可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害学生进行适当帮助。可见,我国高校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归责是过错责任为主、公平责任为辅。基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和高职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我们可以将高职院校的责任承担分为三种情形:即“高校直接责任、高校间接责任、高校无责任”[5]。一是高校直接责任。当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和高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高校需负全部法律责任。比如由于高校的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教育教学相关人员渎职、失职

8、;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校向学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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