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0昌平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昌政办发〔2

附件1%20昌平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昌政办发〔2

ID:258510

大小:33.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7-07-15

附件1%20昌平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昌政办发〔2_第1页
附件1%20昌平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昌政办发〔2_第2页
附件1%20昌平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昌政办发〔2_第3页
附件1%20昌平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昌政办发〔2_第4页
资源描述:

《附件1%20昌平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昌政办发〔2》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昌平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昌政办发〔2008〕38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昌平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区财政局制定的《昌平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昌平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区财政局 二OO八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区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外部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

2、业促进法》、《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昌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并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中小企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内容不受企业规模限制)。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

3、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区政府确定的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昌平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起到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形成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学投入体系,并逐步建立企业多渠道融资方式及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金和风险储备金,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七条区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

4、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八条对获得国家(或市)级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支持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政府按照国家(或市)级资金补助10%(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1.符合区政府确定的能源科技、生物制药等重点产业要求的项目;2.通过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和产业技术成果转化及技术改造的项目。第九条对符合国家、市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和商业流通资金使用要求,需区级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区财政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不再享受本

5、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第十条参照《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认定暂行办法(试行)》,孵化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在40家以上,有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对在孵企业开展投融资、技术、营销、生产等方面服务的孵化器,经区科委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后给予一次性40万元的资金奖励。第十一条为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经区科委提出扶持研发项目的意见,区财政局复核后给予资金支持。第十二条为鼓励企业上市,区政府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4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完成上市后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60万元的资金奖励。第十三条为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增强

6、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积极作用,对制(修)订国际、国家及重大标准并被采纳,且获市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奖励;因制(修)订其它标准并被采纳,且获得市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奖励。第十四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区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区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奖励。第十五条为鼓励投资,促进就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新登记注册企业及由区外迁入本区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其登记注册费由区政府代为支

7、付。第十六条对获得市级“著名商标”称号、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中国名牌证书、北京名牌证书的企业,连续两年上缴财政收入(不含个人所得税)在200万元以上或区级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和40万元的奖励。(原昌政发〔2005〕34号第八条及实施细则第八条第4款对企业的奖励政策按本办法执行)。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第十七条申请区专项资金支持的,或需区级配套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需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