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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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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公司资本内容提要: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资本在公司存在及营运的整个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对公司而言,它既是公司获取独立人格的必备要件,又是公司得以营运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股东而言,它既是股东出资和享有相应权益的体现,又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基础;对债权人而言,它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是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障。所以研究公司资本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着重从公司资本的概念,公司资本的形成,公司资本的结构,公司资本的自由流通和公司资本的变动几个方面阐述了对公司资本的浅见,并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
2、重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和思考,即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内资公司,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而对于外商投资公司,根据有关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实行的则是授权资本制。二者在注册资本缴纳问题上有较大的差异。这显然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理念。在重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时应将这两种制度统一,消除内外差别。关键词:公司资本形成结构自由流通一、公司资本的概念研究公司资本,首先要明确的就是公司资本的概念。对于公司资本,迄今为止,人们仍缺乏统一的认识。它在不同学科、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含义。公司法上的资本,
3、通常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即由章程所确定的、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又称股本。其特征是:第一,它是股东对于公司的投资。第二,它是股东对于公司的永久性投资。公司负债到期必须偿还,而股东一旦投资于公司形成公司资本,只要公司处于存续状态,就不能退还股金。第三,它是公司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担保。公司如果资不抵债,股东不承担大于公司资本的清偿责任。因此,公司资本于公司对外交往的信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讲,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资本是有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依一定的立法原则对公司资本所做出的
4、规定的总和。自有限责任制度产生以来,有关公司资本的规定在公司法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基本原则,它贯彻于公司资本立法的始终,形成不同的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与折中授权资本制。鉴于此,法律就必须将公司的资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做出严格区分,并尽可能保持公司资本的相对充实和稳定,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为此公司便须确立一系列有关资本筹集和维持的原则和制度。此时公司资本就“不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动荡不定的企业净资产的符号,而演变成一个确定公司净资产最小价值的刚性尺码,这个最小的净资产价值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初
5、形成并在经营过程中尽可能地加以维持”。其次,必须搞清公司资本与公司资金的关系。公司的资金,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资产的价值,它主要包括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性投资、公司发行的债券、向银行的贷款等。尽管发行公司债和贷款等方式所筹的资金可供公司支配,但这些资金实质上是公司的债务,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是以债来表示的,只有公司股东的出资,才是公司的自有资本。由此可见,公司资金是一个外延比公司资本更加宽泛的概念,公司资本只是公司资金的组成部分。区分资本和资金,在公司设立承保人阶段尤为重要,因为绝大多
6、数国家的公司法,都要求公司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资金,更不允许以贷款和公司债权作公司的资本。再次,必须搞清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关系公司资产是公司用以清偿自身债务的全部公司财产。公司资产不仅包括股东出资,还包括公司以承担债务为代价而获得的财产,以及公司在经营期间获得的其他收入。因此,公司资产的价值有时会大于股东出资。公司资产的权利主体是公司本身,公司在章程限定的范围之内为全体股东的利益而行使财产权利。①二、公司资本的形成(一)、股东出资公司资本是指在章程中登记的由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因而
7、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基本的途径。公司资本虽在章程中均应货币化,表现为一定货币额,但就股东的具体出资方式而言,并不以货币或现金为限,它还可以其他非现金财产出资,也称现物出资。我国公司立法对现物出资作了较充分的规定:一是规定了出资的基本范围,即包括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公司法第24条);二是规定了一系列限制制度。包括:规定现物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5条第一款);股东出资须经法定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法第26条):规定了股东以现物出资不实时所应承担的差额填补责任和股东的
8、连带缴付责任(28条)。但是应该看到,上述规定仍是不完善的。表现在:首先在出资范围上,以列举性条款加以规定的方式(第24条)不具有灵活性,难以适应新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个典型的问题是,在上述规定情况下,是否能以对公司的债权作为出资,即债作股问题。严格来说是不允许的,但在我国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债转股已在实践中采纳。此外对采矿权、地役权甚至承包租赁权等用益物权能否作为出资,也是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在我国大部分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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