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课程权利的缺失与保障论文

大学生课程权利的缺失与保障论文

ID:25834744

大小:66.0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11-23

大学生课程权利的缺失与保障论文_第1页
大学生课程权利的缺失与保障论文_第2页
大学生课程权利的缺失与保障论文_第3页
大学生课程权利的缺失与保障论文_第4页
大学生课程权利的缺失与保障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大学生课程权利的缺失与保障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大学生课程权利的缺失与保障论文摘要大学生课程权利的缺失不仅会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和自身的全面发展,而且对他们将来的就业和发展前景亦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赋予大学生一定的课程权利,并应采取各种措施予以切实的保障。摘要大学生课程权利的缺失不仅会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和自身的全面发展,而且对他们将来的就业和发展前景亦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赋予大学生一定的课程权利,并应采取各种措施予以切实的保障。关键词大学生;课程权利;保障一、何谓课程权利要探讨大学生的课程权利,首先就必须明确“何谓课程权利”。而要了解课程权利的涵义,又必须从课程和权利开始。关于“课程”,古往今来有许多不同的解释。美国

2、学者奥利弗把“课程”的不同界定按照从广义到狭义的顺序,列出七种解释。我国的学者对课程的定义也有“学科”说、“进程”说和“教学内容”说或“总和”说之分。由于所依据的知识观、学习观及社会、哲学导向不同,加上考虑标准的差异,因此很难有一个确定的解释。为了权利实现的可行性,暂且采用(教育大辞典)中的定义,即“为实现学校教育目标而选择的教育内容”。这有两点需要说明:其一,该“教育内容”主要指正式课程,即“正式纳入学校课程计划并通过正规教育教学实施的课程”,包括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但不含“潜在课程”。因为从权利实现的角度来看,潜在课程既不好把握,又难以操作。其二,“课程”不仅包括学科或活动内容,也应涵盖

3、其进程和安排——这对大学生课程权利的拓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所谓权利,通常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可。但在学理上,对其本质的界定则众说纷纭,如“利益说”、“主张说”、“资格说”、“力量说”、“自由说”等。本着权利实现的可行性或对实践的指导,根据相关的法学著作,暂且将权利界定为“法律关系主体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根据自己的意志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与资格”。至于课程权利,现在一般没有专门、特定或统一的解释,大多是以列举的方式就某一主体的课程权利进行界定,如“教师的课程权利是指课程政策、课程标准、课程理念所赋予教师的,有关课程决策、设计、评价、实施等

4、方面的权力及利益”。这种界定从理论上或科学性上来说虽然有一定的缺陷,但就实践或权利的实现层面而言,则有一定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在难以进行科学的解释之前,如此界定不失为明智与可行之举。另外,还须借鉴一个相关的概念——“课程运作”。也就是说,课程权利应该体现在课程运作的各个环节。根据代建军的观点,“课程运作”是指“课程决策、课程设计、课程实施与课程评价各环节有机转化、动态展开的过程”。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课程权利界定为“教育关系(或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对于学校教育内容进行决策、设计、实施、评价等方面的能力与资格”。二、大学生应享有的课程权利权利有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之分。此外,还有“漏列的权利”

5、(即应予转化而未转化的已经存在的利益事实)、“新生权利”(未能预测到而一时未转化的利益事实)及虽未经法律明示、而实际逻辑地包含于明示权利之中的“固有权利”。根据相关的教育、法律理论和现有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大学生的课程权利既应包括“法定权利”,也应内含“应有权利”。同时,对“漏列的权利”和“固有权利”也应有所考虑和吸纳。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知情权。即对课程和相关信息知晓、了解的权利。它是包含在受教育权利之中的“固有权利”。法律既然赋予了大学生受教育的权利,那么作为接受教育的主体对于接受什么样的教育当然也就有了解的权利。另外,大学生作为缴费上学的消费者,也有权了解学校所能提供服务的内

6、容、质量及范围。主张权(或要求权)。在某种程度上,权利就是一种主张,说“某人拥有一个权利”,即意味着他可以通过意思表达或其他行为,有效地去要求、去坚持拥有的权利。特别是其利益可能或已经受到他人干涉与侵犯时,有寻求法律给予保护、提出终止侵害的要·求。此外,从受教育权的内容来看,它也包括“受教育的要求权”,而“要求”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一种“主张”或是主张的体现。总之,大学生对课程运作的各个环节都应该拥有一定的主张权或要求权,如对课程开发及运作的建议权或话语权、对充足和优质课程资源的要求权、对合格教师的要求权等。选择权。选择权是指在规定范围内对修读课程和任课教师选择的权利。权利本来就具有可选择性。

7、也就是说,权利主体可以按照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而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或胁迫。作为学习主体的大学生,不仅应该有选择课程的权利,而且应该有选择教师的自由。参与实施权。实施权对教师而言是教学权,对学生来说则主要为学习权。根据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学生不是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灌输的对象,而是信息加工的主体,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要实现这种建构,课程实施就不能以教师为中心,更不能完全由教师决定,学生也应该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