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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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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司法审查与大学生权利的保障 论文关键词:司法审查 大学生权利 权利保障 论文摘要:司法审查介入大学内部事务的管理是世界范围内有争议的论题。我国近年来出现的多起学子告母校的司法判例表明,司法审查作为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已不可避免地介入大学内部事务的管理,其对大学生权利的保障有着积极的意义。 自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案以田永的胜诉开始,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无讼”状态成为历史。随之而来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黄渊虎诉武汉大学学籍与户籍管理案、怀孕的
2、女大学生诉重庆邮电学院开除学籍案等在国内较有影响的学子告母校案,表明“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已经发展到了这样一个阶段,即在高等教育领域从事管理工作的人们,已经强烈地感觉到了法院离他们的工作其实并不远—大学校长甚至教育部长成为被告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一些高校管理工作者甚至政府官员不仅感觉到了法治的‘威胁’,而且正在为诉讼事务的缠身而烦恼。”司法审查对大学内部事务的介人,引起了教育界和法学界的共同关注,也引发了激烈的论争。赞成者对此欢欣鼓舞,认为这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走向,有利于维护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大学管理的现代化。反对
3、者为之忧心忡忡,认为这是司法权的滥用,会破坏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正在不断生成的大学办学自主权,阻碍了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大学发展规律。笔者认为,司法审查作为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介人大学内部事务管理,可以在规范管理权力的行使、完善权利救济的渠道、树立权利至上的管理理念三个层面保障大学生权利。 一、司法审查与权力制约严格说来,大学的管理包含三个部分,行政管理、学术管理和思想管理,不过我国大学管理更多或者说更习惯于运用行政管理。“我国传统的教育行政理论一直是管理论,认为教育行政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强调行政权力对相对方的管理与
4、控制,把行政主体的相对方置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主张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注重维护行政特权。这种管理理论与现代教育行政相去甚远。究其原因在于,新中国建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一直实行计划经济,这种模式体现在大学的管理上为高度集权式的,即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工控制大学的事务,诸如在经费划拨、人事管理、专业设置、招生就业等方面均由政府单方面决定。因此,大学就其组织结构而言是国家行政体系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延伸,学术管理和思想管理已被行政管理所侵染。尽管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大学的办学自主权逐步扩大,大学的行
5、政管理模式却变化不大。“在中国,大学的整体概念和形象在许多场合被视为事业单位,在管理上主要沿袭行政管理体制。校长领导院(处)长、院(处)长领导系主任、系主任领导教研室主任、教研室主任领导教师,实行长官负责制,一级管一级,隶属关系清晰,建构了一个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这种沿袭行政管理体制的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中,大学管理主要体现为一种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其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已不是法律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审查中应纳人行政诉讼的范围。这已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的判词所证明
6、。即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综观海外各国,司法审查作为对大学行政权力的制约,介人大学内部事务(尤其是大学生的管理)成为通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明确将公立大学视为行政机关,而大学教师则为国家公务员;日本一直也是将大学视为行政机关,其于2000年进行了将国立大学改为行政法人的改革,从而使国立大学更少地受国家
7、的直接控制,逐步走向独立化,但对于其改革后称谓变为独立的行政法人表明大学已为行政主体;我国的台湾,“司法部”的司法解释对此作了法理阐释。即“各级学校依有关学籍规则或惩处规定,对学生所为退学或类似之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其学生身份并损及教育之机会,自属对人民宪法上受教育之权利有重大影响,此种处分行为应为诉愿法及行政诉讼上之行政处分,受处分之学生于用尽校内申诉途径,未获救济者,自得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川作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虽无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但对公私学校的划分却十分明显,而且对学校内部特别是学校对学生的不利决定,
8、规定了绝对的司法审查权,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的途径寻求救济。 二、司法审查与权利救济司法审查介人大学内部事务管理对大学生权利的救济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消除管理规章中存在的瑕疵;二是使大学管理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大学规章作为大学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是我国教育法制体系的延伸和组成部分,对大学内部机构的运作具有明确的规范性。教育法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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