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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特征的重新诠释摘要:由于可转换债券的交易特征难以确定,所以可转换债券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就成为会计的难题之一。本文在对前期文献中的可转换债券交易特征不同解释的基础上,对可转换债券交易特征进行了重新诠释,从而为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创造条件。 关键词: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特征;债券价值;转换期权 一、重新诠释的意义 自从会计职业界承诺公允地向企业相关利害攸关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的财务报告以来,就要求企业按照经济交易实质真实公允地确认、计
2、量经济事项。但是,当一项经济业务的交易特征和经济实质不易确定的时候,财务报告确认计量的适用方法也就不容易确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自产生以来就面临着这种困境。 在国际上,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可以追溯到近40年前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所发布的意见书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s)。现在,美国实务界仍将可转换债券作为一般债券处理,而这种会计处理存在着对发行收益分类不当,低估融资成本,没有反映经济实质,并且遗漏了评价管理业绩所需的重要的财务报表信息等问题ᦉ
3、7;另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95年完成、1998年修改、2003年修订的IAS32要求将发行日可转换债券的收入分配给负债和权益两部分,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出来。加拿大则把可转换公司债券视为股东权益(RosenandAl,2001)。 我国现行制度将可转换债券视为一般债券进行会计处理。但在财政部2007年1月1日刚刚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我国对可转换债券处理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思想,而改按下述所讲的分离债务法进行会
4、计处理。对同一可转换债券业务的会计处理的千差万别,形成了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中的障碍。而造成这一差别的主要原因则是对可转换债券的交易特征认识不清或认识不同。因此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对前期文献中的可转换债券交易特征不同解释的基础上,对可转换债券交易特征进行了重新诠释,这是研究可转换债券所有问题的逻辑起点。 二、不同的观点 以前文献资料显示,自从可转换债券产生以来,对可转换债券交易特征的不同诠释也就开始了。 (一)直接债务观。这种观点在发行时将可转换债券看做是债务,视同一般债券处理
5、65377;这是因为一是转换特征并未独立存在;二是直到转换可转换债券一直是发行者的法律负债。这种观点认为转换权和债券不可分割,要保留转换权必须持有债券,行使转换权则必须放弃债券。另外绝对准确地计量转换价值是不可能的,所以就将可转换债券视同一般债券进行处理。目前美国会计准则及我国现行制度仍把可转换债券当作一般债务,而对于其内嵌期权特征在发行时和发行后均不进行确认。 (二)分离债务观。这种观点认为可转换债券被看作为债务和转换期权的混合物。可转换债券发行收益表现为两种截然不同的要素之和,即直接债务的价值和
6、转换期权的价值。而对转换期权价值的专门会计处理导致债券折扣的确认,因此增加了利息费用(KingandOrtegren,1988)。而按照APB第14号意见书核算的会计实务因为转换权没有被反映(Ford,1969;ImdiekeandcCullers1971指出由于可转换债券初次发行时代表总的债务,所以不必分开对债务和转换权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当转换价值超过行权价格时,可转换债券应该被重新定义为要支付可抵税股利的权益。既然可转换债券在转换前应重新分类,所以不确认利得和损失(Purdy1990)。二是指可转换债券是可分离
7、权益还是可分离债务取决于标的股票价值。这一观点在过去20多年受到广泛关注,特别是在估计可能的行权和计算每股收益的研究之后(Bierman1986;GivolyandPalmon1981;Ingersoll1977)。这些研究表明当标的股票价值逼近和超过行权价格时,资本市场对可转换债券的经济实质认识有了根本改变,即从将其作为债务到作为权益。而可转换债券市价和标的股票市价之间的差异预示着转换权的存在,这一转换权应该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