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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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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绪论(一)研究背景及意义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无论是从法院的角度还是从当事人的角度,都毫无例外的追求诉讼效率。然而相对于其他的民事诉讼制度,发回重审制度的设置显然是一项非常耗时、耗力、且容易造成诉讼周期明显变长的制度。虽然我国的发回重审制度有着很多明显的弊端,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依然将其规定在其中,以降低诉讼效率为代价,使其成为二审法院的一种结案方式。由此看来我们就很容易推知,发回重审制度必然有着它独特的价值,是其他的民事诉讼制度所无法代替的。2013年1月1日新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对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作出的修改不但合理的限定了
2、因程序问题而被发回重审的次数,也重新定义了因实体性错误被发回重审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诉法修改决定通过后,就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有关于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相关工作,并于2014年12月18日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该法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民诉解释》的第325条、第334条及第335条对《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明确了“基本事实”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判断标准,规范了二审发回重审的标准。虽然目前的发回重审制度已经极大的修正了之前有关规定过于宽泛模糊的状况,但仍有很多不足。在此背景之下
3、,无论是学者还是司法工作人员,能实事求是的对我国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做进一步的研究,力求塑造一个有更高实用价值的制度就变得极具意义。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从发回重审制度的原理透视、历史沿革、现行规定等方面谈起,深入剖析了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现状,进而提出一些相关建议,试图能够为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尽些许绵薄之力。...........(二)文献综述《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检讨》是由王福华、融天明发表的,该篇文章从民事发回重审制度和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不同做为切入点,详细分析了案件的上诉率和案件的发回重审率,最终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即保护当事人的辩论权可以成为民
4、事发回重审制度的一个重要理由。《程序正义之路》是由陈卫东发表的,在书中详尽分析了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应该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虽然此文章表面上看是研究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但对于有着相同价值追求的民事相应领域也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和价值,值得我们去借鉴和思考。《民事发回重审制度改造论——以当事人审级利益的保护为分析视角》是由袁国生发表的,他在本文中提出:不应损害当事人程序选择的权利,应该对发回重审的次数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同时发回重审的案件应该缩短审限。此外,司法实践中应该注重法官法律素养的培养,建立制约机制、不干涉机制,使当事人能够真正
5、感受到司法的独立和公正,给社会信服司法公正的力量,让司法权威深入人心。徐小明、祝玉芝和徐慧玲发表过这样一篇文章,其题目叫《论发回重审制度的运行困境及其修改完善》,此论文对发回重审制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其中,通过对全国二审法院的案件进行详尽的统计分析,得出了我国现在存在的发回重审制度方面的顽疾,即上诉率高和发回重审率高,并以此为基础全面审视了设置发回重审制度的重要所在,同时通过对大量案例和相关学说的解读,提出了发回重审制度所能涉及的大部分问题,进而得出自己对此制度的一些想法和建议,例如限制发回重审制度的审理期限和次数,给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等观点。在《民事诉讼法》修
6、改前后,我国的理论界也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文章,如《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反思与建构——以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为视角》是由赵泽君发表的,在本文中详细分析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存在的进步与不足,并通过合理化的构思,指明了应该怎样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而王春的《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机理与制度重构》是从比较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列举中外民事领域发回重审制度的相关规定,从而进行详尽的比较分析,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最终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相关建议。在重点对《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研究的各个论文中,许方钱的《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建构——评新第170条》一
7、文,通过大量的数据罗列、比较,科学有力的评析了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发回重审部分,使读者既认识到了修改的优点,又看到了尚存的不足,进而产生思考,这些研究最终推动了发回重审制度理论上的进步。.............一、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原理透视(一)从惠州市邹某诉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案看民事发回重审制度发回重审作为纠正一审判决实体和程序方面错误的监督机制,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立法中对于案件发回重审标准的规定过于抽象,使得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和作用,有时反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惠州市惠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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