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浅析的应用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浅析的应用

ID:14137667

大小:61.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26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浅析的应用_第1页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浅析的应用_第2页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浅析的应用_第3页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浅析的应用_第4页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浅析的应用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浅析的应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浅析  李昌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2、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本条是关于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案件如何处理的规定。依该规定,二审法院根据一审法院就案件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履行法定程序情形的不同,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结果,既可以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裁定发回重审案件的数量和比例与直接改判相比居高不下,且是否应发回重审值得商榷。其原因固然很多,但有一个不可忽视而普遍忽视的原因,即发回重审制度本身存在明显缺陷。立法对发回重审的条件规定得过于粗糙、模糊,二审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易导致滥用。针

3、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台了法释(2002)24号《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仍有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规定》出台后,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有效遏制二审法院在发回重审问题上的随意性。如笔者所涉的一起合伙纠纷案件,原告2002年5月起诉,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后与

4、第一次判决结果一致,被告再次上诉,二审法院仍以同样理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第二次重审仍与第一次判决结果一致,被告第三次上诉,至2006年10月该案才以调解结案,被告三次上诉均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民事诉讼法》和《规定》的关于发回重审的制度缺陷造成了部分案件在一、二审人民法院之间来来去去,有的案件甚至多次发回重审。笔者试对此进行探析。  一、二审不当发回重审的原因及危害  首先,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条件的规定大致可归为两个方面,一是“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证据方面的条件,二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的诉讼程序方面的条件。而这两个条件的规定都模棱

5、两可、含糊其辞,因个人理解不同而容易产生不同的认识和不同的结论,相同的案件、相同的情形,有的法官选择发回重审,而有的法官却选择不发回,使得二审法官在发回重审的裁判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在二审终审的司法制度下,二审法官往往得不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发回重审制度中的随意性给二审法官留有较大的滥用发回重审权力的余地,容易滋生滥用职权甚至是司法腐败的风险。  其次,法律以外的因素。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一些发回重审的案件,其发回的真正原因并不是法律上的原因,而往往是一些法律外的因素,比如有的案件矛盾尖锐、处理棘手,当事人赴省进京上访,二审法官为避免“惹火烧身”而将其发回;有的法官权力寻租,为获得不

6、当利益而将案件发回;有的法官责任心不强,没有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本应履行职责对一审中存在的认定事实错误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而简单发回了事;有的是因社会人情或迫于某种外在的压力而将案件发回等。追根溯源这仍是制度设计缺陷和监督不力造成的。这种因素占不当发回重审的比例较大数。  因案件多次或不当发回重审,使得当事人之间长期处于纠纷对抗的诉讼状态,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活动产生了怀疑,甚至对法院、法官产生抵触情绪。社会公众对这一现象也多有非议,希望通过诉讼解决自己纠纷的信心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守和对法院的信任降低。一审人民法院对这一现象也多有不满,二审法院完全能够改判或维持并

7、不涉及程序问题的案件而任意发回重审,大大降低了审判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这种现象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精神背道而驰的,与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相去甚远。  二、二审应当或不应当发回重审的类别和理由  (一)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必须发回重审。两审终审制度的立法精髓在于制度设计的救济原则和监督制约机制,即以权力监督权力来保障权利。故此制度的第一要义在于“程序”。案件审判程序的公正是绝对的。所以二审首先应对第一审的程序问题进行审理,这是由第二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