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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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编码:安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作者 韩继伟  系(院) 政法学院专业  法 学  年级 2005级  学号 05023065  指导教师 黄斐论文成绩 日期 2009年6月6日 第8页学生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阳师范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签

2、名:          日期:        论文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安阳师范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签名:导师签名:日期:第8页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韩继伟(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安阳455002)摘要:汉朝董仲舒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事件,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官方正统学说和主流指导思想。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法制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和过程、司法

3、制度等方面,儒家学说都深入的渗透到了其中。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由“独尊儒术”开始。随着引经决狱进程的推进,法律儒家化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关键词:儒家化;儒学独尊;董仲舒;引经注律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汉代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里程碑,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可以这么说,“独尊儒术”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要论证这样一个观点,首先,需要认识什么是“独尊儒术”!“独尊儒术”是董仲舒于汉元光元年(前134年)提出的,是汉武帝实行封建思想统治的主要政策,即使

4、儒学成为汉代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①从儒学独尊的历程来看:汉初,统治者在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经济上实行轻徭薄赋。而在思想上,主张清静无为和刑名之学的黄老学说受到重视。武帝即位时,从政治上和经济上进一步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已成为封建统治者的迫切需要。建元元年(前140年)武帝继位后,丞相卫绾奏言,应当弘扬对汉代统治有利的儒学思想,摈除其余思想学说,得到武帝的同意。太尉窦婴、丞相田蚡还荐举儒生王臧为郎中令,赵绾为御史大夫,褒扬儒术,贬斥道家,鼓动武帝实行政治改革,甚至建议不向窦太后奏事。窦太后对此不满,于建元二年罢逐王臧、赵绾,太尉、丞相也

5、因此被免职。建元六年,窦太后死,儒家势力再度崛起。元光元年(前134年)武帝召集各地贤良方正文学之士到长安,亲自策问。董仲舒在对策中指出,春秋大一统是“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现在师异道,人异论,百家之言宗旨各不相同,使统治思想不一致,法制数变,百家无所适从。他建议:“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指出的适应政治上大一统的思想统治政策,很受武帝赏识。于是儒家学说渐渐成为汉室江山的正统思想。当然也成为汉代封建法制建设的指导理论。②“独尊儒术”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一方面,武帝即位后,主张清静

6、无为的黄老思想已不能满足此时统治的政治需要,黄老思想更与汉武帝的好大喜功相抵触,而儒家的春秋大一统思想,仁义思想和君臣伦理观念显然与武帝时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适应。于是,在思想领域,儒家逐渐并终于占据了统治地位第8页。另一方面,从春秋战国到秦一统天下再到汉室一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亟需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出现,而结合了诸家之长的新儒家学说的应运而生恰恰适应了此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③“独尊儒术”的内容是建立在以家庭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之上的制度和意识形态,主张“礼治”和“德治”,也就是“人治”。儒家“人治”论的要旨在于:圣

7、贤决定礼法;身正则令行;法先王,顺人情。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强调人治。到了汉代,董仲舒根据时代需要,运用阴阳、法家、墨家等思想,重新诠释了儒家学说,特别是其中的尊君、礼制等级和忠孝思想,其内容包括“大一统”系统论、“君权神授”权力论、“三纲五常”关系论、“德主刑辅”手段论、“变而有常”运作论等,在汉代社会政治理论界和意识形态领域内建立起了新的统治思想体系,进而指导封建法制建设,以适应汉代统治者的封建统治。其次,我们应该知道什么是法律的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

8、、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这一概念,最先是由陈寅恪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提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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