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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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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战后美国法对日本法的影响论文【编者按】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与日本中央大学日本比较法研究所共同设立的现代日本法基本理论研究课题组近期就二战后美国法对日本法的影响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围绕日本宪法、行政法、公司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继受和移植美国法的问题展开研讨,现将日方学者的主要观点予以整理发表。一、宪法(日本中央大学教授真田芳宪)现行的《日本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日本在二战失败投降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在联合国军总司令麦克阿瑟的直接干预下制定的,因此,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格瓦斯所指出的那样,《宪法》的制定是把美国的法律和制度移植到日本法体系中的大胆尝试。《宪法》移植或深受美
2、国法影响的条款较多,尤其是在保障基本人权和司法权的法理方面更为明显:(1)《宪法》前言中“日本国民……并确定此宪法”一句与美国宪法开头“akingpo 二战后美国法对日本法的影响论文【编者按】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与日本中央大学日本比较法研究所共同设立的现代日本法基本理论研究课题组近期就二战后美国法对日本法的影响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围绕日本宪法、行政法、公司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继受和移植美国法的问题展开研讨,现将日方学者的主要观点予以整理发表。一、宪法(日本中央大学教授真田芳宪)现行的《日本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日本在二战失败投降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在联合国军总司令麦克
3、阿瑟的直接干预下制定的,因此,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格瓦斯所指出的那样,《宪法》的制定是把美国的法律和制度移植到日本法体系中的大胆尝试。《宪法》移植或深受美国法影响的条款较多,尤其是在保障基本人权和司法权的法理方面更为明显:(1)《宪法》前言中“日本国民……并确定此宪法”一句与美国宪法开头“akingpoA,向持股公司过渡以及公司分割。1997年修改商法时已经开始谋求合并程序的简易化。1999年又修改了有关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商法规定,承认了易于实现全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这种企业结合的股份交换、股份转移制度等。2000年更进一步修改了有关公司分割的规定。在这一前提下,通过1997
4、年禁止垄断法的修改,日本也开始承认美国等许多国家所承认的纯粹持股公司。这些方法都是美国公司法自由承认的方法。美国法任意法规性强。但是日本的公司法具有强行法规的性质,如果公司法中没有有关组织重大变更,即企业重组方法的规定,就不能采取这种企业重组方式。因此,为了促进日本的企业重组,引进了更为多样性和柔软性的美国法的规定。上述变化使日本企业进入巨大变革时代,出现了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也只有如此,每个企业集团才有可能采取最合适于自己的组织形态。5.金库股2001年日本修改了有关金库股的规定。美国公司法承认取得自己股份的自由(证券交易所法上有一定限制)。而日本从维持资本的原则出发,原
5、则上禁止取得自己股份(商法第210条)。这次修改仿效美国法,相当自由地承认取得和保有自己股份。五、刑事诉讼法(日本中央大学教授椎桥隆幸)日本的刑事诉讼制度在接受各个不同时代来自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影响的同时形成自己独有的特色。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深受美国法的影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尤其是在保障基本人权和实行当事人主义方面表现得更为明显。首先,日本国宪法在刑事程序制度方面,就重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规定了合理程序的保障(第31条),在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第32条),无正当理由不被逮捕的权利(第33条),无正当理由不受拘禁的权利和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第34条
6、),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第35条),禁止拷问和酷刑的权利(第36条),接受迅速、公正、公开审判的权利和询问证人以及自行委托或国家委派辩护人的权利(第37条),沉默权即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做不利于本人的供述的权利(第38条),禁止溯及和重复追究刑事责任(第39条),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第40条等)。刑事诉讼法第1条也规定“为了保障和保全社会福利和个人基本人权,对于刑事案件尽快究明事实真相,以实现正确且迅速地适用刑罚法令的目的”。当然,上述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应该忠实行使不得滥用。上述宪法权利也不是绝对和不受任何限制。在具有正当理由或为了公共福利的场合,宪法和判例都
7、承认其所受之制约。其次,二战后日本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将彻底实行当事人主义作为一个主要目标。宪法第37条就日本的刑事审判采用当事人主义做了基本定调。即,在一切刑事案中,被告人享有接受法院公正且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刑事被告人有询问所有证人的充分机会,并有使用公费通过强制程序为自己寻求证人的权利;刑事被告人在任何场合都可委托有资格的辩护人,被告本人不能自行委托时,由国家提供之。(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必须出庭做证,(对被告)不利的证人可通过反向询问以纠错。在公开审判的法庭上防御权的行使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被告人而言是很难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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