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美国法对日本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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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战后美国法对日本法的影响【编者按】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与日本中央大学日本比较法研究所共同设立的现代日本法基本理论研究课题组近期就二战后美国法对日本法的影响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围绕日本宪法、行政法、公司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继受和移植美国法的问题展开研讨,现将日方学者的主要观点予以整理发表。    一、宪法(日本中央大学教授真田芳宪)现行的《日本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日本在二战失败投降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在联合国军总司令麦克阿瑟的直接干预下制定的,因此,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格瓦斯所指出的那样,《宪法》的制

2、定是把美国的法律和制度移植到日本法体系中的大胆尝试。《宪法》移植或深受美国法影响的条款较多,尤其是在保障基本人权和司法权的法理方面更为明显:(1)《宪法》前言中“日本国民……并确定此宪法”一句与美国宪法开头“ue-makingpo.日本国宪法的历史性经验说明法的继受移植不单单是靠政治上、军事上的诸多力量,而且还要取决于被受容的法文化的政治上、经济上、伦理上的价值以及受容国的国民对社会变革的愿望和意志等。综上所述,根据日本国宪法的经验,可以整理出以下继受移植外国法的条件:第一,对外国法的继受移植来说,虽不能称

3、之为绝对条件,但必需具有使其成为可能的外在的外压权力的契机;第二,以往的法律秩序的基础已经崩溃或面临崩溃,政治、经济、社会上的诸条件需要出台新的法律秩序来替代旧的法律秩序;第三,要继受或移植的法需得到受容国的规范意识的支持,并具有能够被遵守的文化上和伦理上的价值;第四,被继受或移植的法律制度不仅要保持与受容国法律传统的配套性,同时还要具备足以弥补以往法律制度缺陷的合理的卓越性;最后,以法律、文化、宗教的传统和教育水平等诸条件为标准,看受容国国民是否具有适应异文化的国民性。不具备这些条件的法的继受移植,不仅不

4、能达到预期目的,而且被继受移植的法还会在异质的土壤中衰败、灭亡或发生变异,发挥完全不同的功能。处在大陆法系传统之下的日本法继受了在英美法系中称霸的美国法。《宪法》的制定正是融合两个法系的宏大的历史实验。《宪法》从制定到现在已经经过了50余年。在《宪法》的解释运用上,美国宪法的比较法研究有了长足进步,在我国的法律学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实际意义。尤其在比较法学上使人颇感兴趣的是美国宪法的原理和制度是如何在日本的法律实践中得到解释和运用的,在日本的社会现实中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它是得到与美国法的原理和制度内容相同的运

5、用,还是得到可称之为日本化的异变后的运用?如果是后者,其原因又是什么,两者的不同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等问题。上述问题不会单单停留在日本国宪法和美国宪法的比较法研究的层次上,而且一定会成为广泛普遍地理解外国法和深化比较法研究上的重要素材,为比较法学的研究作出重大贡献。    三、行政法(日本中央大学教授中西又三)(一)司法国家的原理日本有关行政权的法律规范,明治宪法时在德国法的影响下已经较为发达。承认行使行政权的权力性和公益性,且行政权不得恣意行使,议会重视制定有关行政权的法律规定(法治主义或者依法行政的原理)

6、,同时,对行政权的法律拘束是实质性的拘束,采取一定的裁判控制的方法。明治宪法下,这种裁判的控制是通过在宪法上设置作为行政权机关的行政法院来实现的。二战后制定《宪法》时,在英美法的影响下,废止了行政法院,围绕行政权的诉讼也由以最高法院为顶点的普通法院来审理。行政法上称为司法国家的原理。行政法受美国最大影响之处首推这一司法国家的原理。应当注意的是,作为有关行使行政权的程序,另行制定了行政案件诉讼法。行政案件诉讼法是诉讼程序的基干,与民事诉讼法相同,但另一方面也包含有关行政权的行使,承认行政权对国民的优越地位的规

7、定,其主要手段也与明治宪法下的行政法院相同。比较典型的是,即使国民提起对公权力行使(处分)的效果产生争论的诉讼,也并非自然失去公权力行使的效果(执行不停止),在较短期间内不提起诉讼则超过起诉期限(起诉期限的短期限定)。从这一点上看,日本的行政法律规范,虽然在制度上采取英美法型的司法控制,但裁判程序的内容却与英美法型的裁判程序有很大区别。废止行政法院毫无疑问是因为明治宪法下的行政法院与其他国家的行政法院相比,并没有显著、充分保障国民的权益。而且,让普通法院来对行政权作出裁判这一方针的背景是为避免行政权过度的特

8、别处理的考虑。可是,这一考虑也不能无视行政案件诉讼法所规定的制度上的制约。(二)行政委员会制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内阁(第65条),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负连带责任(第66条第3款——责任行政的原理)。但是,内阁并非实际行使行政权限,而是由组成内阁的各大臣、主任大臣分担管理行政事务(内阁法第3条)。行政事务的处理需要灵活统一,所以其决定权通常由一人承担,这称为独任制行政机关。内阁总理大臣按照由各大臣组成的内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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