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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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河南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全面建设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2005]3号)、和《周口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豫民文[2005]6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目标和原则农村医疗救助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

2、的原则,确保这项工作平稳运行。二、救助对象(一)持有《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人员。(二)持有《河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成员。三、救助办法  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河南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全面建设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2005]3号)、和《周口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豫民文[2005]6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目标和原则农村医疗救助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

3、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这项工作平稳运行。二、救助对象(一)持有《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人员。(二)持有《河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成员。三、救助办法我县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500元,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对于个别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救助对象患大病经合作

4、医疗补助后仍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以适当的医疗救助。四、申请、审批程序(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0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三)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

5、料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医疗卫生救助金由乡镇民政所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全县采取统一的发放办法。五、医疗救助服务(一)农村医疗救助原则上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后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我县合作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三)医

6、疗救助对象如确需转院治疗,由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院提出建议,经县级卫生、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院,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后,原则上按合作医疗规定的转诊手续办理,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县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县本级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款、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多渠道筹集。(一)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二)上级补助金额,专项用于对农村

7、医疗救助的支持。(三)各级彩票发行机构筹集的彩票公益金予以资助。(四)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七、组织与实施全县农村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在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县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一)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

8、定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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