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实施办法

蕉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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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蕉府办〔2008〕44号印发蕉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蕉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5-蕉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粤府〔2001〕96号)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8〕105

2、号)精神,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农村弱势群众的特殊医疗需要,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贫困家庭(包括残疾人)患重大疾病,负担大额医药费用的二次补助,以缓解其经济生活上的困难。其次用来调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运作风险。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一)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二)救助基金利息收入;(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热心人士捐资、赞助的资金。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由

3、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第五条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申请条件:(一)低保户家庭成员(须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残疾人家庭成员(家庭主要劳动力须持有县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患重大疾病住院,住院费用1万元以上,在享受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仍较困难的家庭,要求救助的;-5-(二)普通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费用5万元以上,在享受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仍较困难的家庭,要求救助的;(三)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情况特殊,经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进行补助的。第六条农村合

4、作医疗救助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一)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合人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委托他人书写的,本人应予签名),申请需说明家庭基本情况、医疗经过、费用及家庭实际困难等;(二)填写《蕉岭县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申请表》,由村委会加具意见后,交镇(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初审并加具意见后,附申请人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报销呈批表复印件(需加盖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公章),低保户、残疾人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需加盖镇民政办公章),资料齐全后统一由各镇(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送县合作医疗办公室;(三)县农村合作

5、医疗办公室负责审核,登记申请材料,提出救助意见,报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各镇医疗救助申请集中审批一次;(四)救助额度:每人每次最低起付额1000元,年最高救助额5000元。当年申请次数不超过两次。第七条各镇、村初审机构经办人员要严格把关,秉公办事,认真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确保材料真实无误。如因工作疏忽导致错救,或者与当事人串谋弄虚作假骗取救助资金的,要责成追回救助金;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八条-5-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由县财政局在中国建设银行设立“蕉岭县财政局

6、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保证资金运作安全。第九条救助基金的拨付,以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为拨款依据,由县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划转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支出专户,再由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支出专户划转各镇财政所支出专户。各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发放到申请人手中(领款人需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委托他人代领的,必须说明身份)。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跟踪核实救助金的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第十条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对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向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

7、次,并利用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各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半年将救助的人员名单和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在镇、村政务公布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一条救助基金的调整与使用: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每年的支出额控制在年度预算内,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由于救助基金筹集的金额和申请人数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如年内救助基金运作困难,县主管部门将随时根据资金的变化情况对救助标准作出必要的调整。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08年6月1日起执行。《蕉岭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实施方案(试行)》(蕉卫字〔2004〕45号)同时废止。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农

8、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主题词:卫生医疗办法通知抄送: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蕉华管理区。-5-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14日印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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