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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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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全县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发〔XX)13号)、(国办发〔XX〕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在自治县境内的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
2、病统筹、小病补偿,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门诊医疗。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办、县乡镇共管体制,以县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以乡镇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和健康体检。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县、乡镇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工作。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卫生、财政、农业、发改、民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督、广播电视、扶贫、残联、民宗等部门的主
3、要负责人以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县、乡镇分别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其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乡镇合管办为县合管办的派出机构,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县合管办定编14人(其中派驻乡镇9人),所需人员主要从卫生系统内部公开招考确定,试用一年后正式聘用,逐步实行异地委派。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接受县合管办的领导和管理。第八条县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4、:㈠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㈡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㈢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㈣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㈤监督县内医疗费用的核销工作,负责对县外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核销;(七)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A)负责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九)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
5、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十)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的审查和监管;()定期向县合管会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九条乡镇合管办的主要职责:㈠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㈢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㈣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报销工作,对住院医疗报销凭据进行初审,按规定核销;㈤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建立健康档案,为农民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的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
6、金的收支情况;(七)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与医疗行为进行监督;(A)对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加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条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㈡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和村民的就医行为;㈢对本村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㈣协助组织农民参加体检和建立健康档案。第十一条自治县财政、农业、卫生、民政、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督、民宗、扶贫、残联、广播电视、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部门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第三章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自治县境内的农村居民(
7、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十三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并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在履行缴费义务后,为每个农户建立门诊家庭账户,发给。参与者要妥善保存,若丢失要及时到乡镇合管办申请挂失、压滤机滤布厂家补办(需缴纳工本费)。在挂失生效之前,若门诊家庭账户被他人套取,损失自负。第十四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疗费用补偿以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第十五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
8、的义务。第十六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县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地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县合管办办理注销等手续。第四章基金的筹集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㈡地方财政按参加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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