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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3
《上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2010年度上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在《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上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虞政发〔2008〕41号)文件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适度保障、
2、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加对象为: 户籍在本市的所有农业人口。其中若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或外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障的,则不再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补偿; (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三)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提供的有关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费用
3、; (二)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三)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七条市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决定; (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等配套政策; (三)对各乡镇(街道)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使用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费发生进行监督管理、转院备案、补偿审核等工作; (六)负责对市内定点医
4、疗单位和市外特约医疗单位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完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确保本乡镇(街道)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率符合规定要求; (三)确保本乡镇(街道)承担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负责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个人缴纳资金的收缴及登记工作; (五)做好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
5、员的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的审核、结报等工作。 第九条我市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每人每年230元标准筹集。其中: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以户为单位,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缴纳; (二)市、乡镇(街道)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对一、二、三类乡镇(街道)参保农民分别按每人每年87元、98元、108元的标准补助,乡镇(街道)财政对所辖村(居委)参保农民按各自类别分别按43元、32元和22元的标准补助; (三)省财政和中央财政按全市实际参加人数以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补助; 农村五
6、保户、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市、乡镇(街道)财政补助,具体分担比例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持《计划生育优惠证》的参保家庭,其独生子女在年满18周岁以前,本人个人缴费部分减半缴纳,减缴部分的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为拓宽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以家庭为单位参加,以村为单位筹集资金,各乡镇(街道)的参加率应达到应参加人口总数的95%以上。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年收缴,2009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为201
7、0年度新农合基金缴费期。参保农民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即可在2010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待遇。参保农民缴费后因故中(终)止本医疗保障的,其所缴的资金不再退还。凡在缴费期未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不得在相应年度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待遇。 乡镇(街道)负责收取所辖村(居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缴纳的资金,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一次性上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市财政和乡镇(街道)财政的补助资金于2009年12月31日前划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
8、二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和审计制度,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市卫生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并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以“市内定点医疗、市外特约医疗”为主的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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