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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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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质疑论文..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在法院行政诉讼收案中也占有相当比例。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常见的有:与户籍等有关的管理行为、土地发包行为及其他与村内公益事业有关的建设和管理行为。如:1、某地受理的某幼童诉其母所在村委会户口登记案。该幼童之母嫁往城镇,但户口仍留在原籍未迁出。该幼童出生后,其母欲将该幼童户口落在本村。该村不同意,该幼童以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行政诉讼被告提起行政诉讼;2、某汉族木匠在一以回民为主的村庄长期从事木工,后在该村落户、
2、分地、建房。但在新近一次土地承包过程中,该村不再给其分配承包地,其起诉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诉讼案件;3、某村以收取的荒地承包费修建已被乡教育组决定停办的小学..,引起村内部分村民异议。村内部分村民起诉所在村民委员会的案件。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村民委员会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一问题在理论及实务界均存在争议,上级法院在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上也往往意见不一。认为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理由主要有:1、《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的土地及其他事务有“管理权”,村民委员会对本村事务的管理是一
3、种“法定权利”,村民委员会应视为法律法规职权的组织,因此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发放救济款物、土地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管理过程中的行为为“公务行为”,并且规定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上述行为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已“视同为”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从事的土地管理、宅基地管理已为法律规定为“公务行为”,所以村民委员会可以像其
4、他国家行政机关一样,在公务活动中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3、行政审判受案范围有扩大的趋势,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均积极主张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应向一切具有公共行政权力的领域扩张,以尽可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村民委员会的行为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因此,从“保护村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将村民委员会的行为纳入行政审判范围;4、报载案例证明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笔者认为,上述认为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理由为:1、《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能,虽然是一种法定职能,但法定职能不等于行政职能,
5、法律法规对于权利的规定,也并不都是对于“行政权力”的授权。国家对仲裁机构制定了《仲裁法》、对公证机构制定了《公证暂行条例》、对律师事务所制定了《律师法》,《土地管理法》对村内村民小组也规定了其对土地有经营管理职能。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公证机构的公证行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行为、村内村民小组对土地的经营管理职能均是法定职能,但仲裁行为、公证行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行为并不纳入行政审判范围,村民小组也未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被提起过行政诉讼。由此可见,以“法定职权”和“法律法规的授权”来论证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2、全国
6、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其规定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工作的情况。既然是“协助”,那么在此类工作中,从事该工作的显然“主要”是人民政府,而不是村民委员会。在“协助”人民政府工作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的职权体现为政府职权,所以,国家对此时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行为视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并以贪污受贿罪对其定罪。在逻辑上,不能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中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工作中的身份定位,来推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在所有村务活动中有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不能以此推定村民委员会有了
7、类似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这在逻辑上推导不出。村民委员会在独立工作而不是“协助”人民政府工作的情况下,其行为显然与政府公务行为无关,其组成人员此时的“贪、贿行为”,不能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进行定罪。因此,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为依据认为村民委员会可以作行政诉讼被告的理由也不能成立;3、理论、实务界及普通公众确实有要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的呼声,他们不满足于行政诉讼仅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满足于行政诉讼的现实受案范围,而是要求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及其它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所有
8、宪法权利有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因行政权力先天有扩张的趋势,新型行政行为肯定层出不穷,所以,主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是正确的。但主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一定要注意到“行政权力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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