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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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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珲春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单为规范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方便服务群众,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有效配置,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草拟了《珲春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请社会各界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征求意见可发送至邮箱:hcjsjbg@163.com联系电话:7512933修改意见:签字:盖章: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7珲春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方便服务群众,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有效配置
2、,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91号)、《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建保【2014】21号)精神,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2007】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住建部【2012】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房源筹集、审核配租、运营管理、监督检查及退出管理等,适用本细则。第三条17本细则所称公共租
3、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等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向低收入(低保)家庭配租的原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房源、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统一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统筹规划、资金筹集、分步实施建立住房保障长效机制的工作。珲春市廉租住房
4、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违规清退、补贴发放等工作。市财政、地税、发改、公安、规划、国土、街道办事处(社区)、民政、人社、社会保险、审计、统计、物价、住建、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第六条并轨运行后,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运营管理单位进行代
5、建代管(收储房源),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17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七条并轨运行后,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计划统一上报、资金捆绑使用、项目统一规划、工程统一建设、后续统一管理。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租赁、其他渠道等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主导建设,也可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积极投资建设,提高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具备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达到使用标准,符合建筑标准规范,达到安全卫生和节能环保要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以
6、45㎡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为利于引进人才和解决三代同堂、4人以上家庭住房问题,可适当建设部分80㎡以内三居室成套住宅,房源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15%。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需求,将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17第三章资金筹集和管理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三)
7、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应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使用;(五)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租金收入;(六)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七)各类投资主体自筹资金。第十三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第四章政策支持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优先安排。17第十五条由市政府主导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为国有土地的,以行政
8、划拨方式供应。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按开发宗地进行整体出让,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总建筑面积、配套、布局、套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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