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有关问题解答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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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有关问题解答  问:为什么要实施“两房”并轨  运行?如何并轨?  答: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都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两  者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其平行运  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两  者虽都属于租赁型保障房,但面向  的群体不完全一样,申请人容易混  淆;二是住房保障需求和供应是一  个动态的过程,近年来部分地方出  现了保障房与保障对象不相匹配的  情况;三是平行运行不利于两项制  度间的政策衔接,给老百姓造成不  必要的麻烦。从2014年起,廉租住  房将并入

2、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后统  称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计  划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  划,此前已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  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全部纳入  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整合原有的管  理资源,建立统一的申请受理渠道、  审核准入程序,方便群众申请,提高  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据房源情况,综  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收入水  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  确定轮候排序的规则。  问:并轨运行后政策优惠力度  和住房保障投资力度会不会减弱?  答:并轨后,对公共租赁住房建

3、  设的政策支持力度不会减弱。并轨  前,廉租住房土地供应采取划拨方  式;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可采取出  让、划拨、出租、作价入股等多种形  式。并轨后,在不减少建设用地供应  总量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在  现行政策框架内选用适当的土地供  应方式。并轨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  赁住房财税优惠政策仍将保留。继续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发行企业债  券等。  并轨后,住房保障投资力度不会  减弱,地方政府投资和中央投资补助  资金也不会减少。一是地方政府要将  原来用于廉

4、租住房建设的资金调整  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廉租户在  市场上租赁住房享受的租赁补贴继  续发放。二是中央补助的部分,并轨  后财政部继续对地方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以及租赁补贴进行补助,原由国  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  补助投资也不会取消,而是调整用于  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  是中央补助继续对财政困难地区予  以倾斜。  问:并轨后保障房建设标准如  何确定?如何确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群  体的住房保障权益?  答:对各类保障房的建设标准,  国务院已有明确规定,新建廉租住房  套型建筑

5、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  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  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  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两房”并轨  后,地方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统筹  建设标准,在对申请对象需求进行摸  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轮候对  象家庭人口数量、性别结构、代际结  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  户型,主要建设小户型住房,严禁面  积超标。  住房保障应从低端保起,优先满  足住房最困难群体的基本需求。并轨  后,要保证住房最困难的群体优先及  时获得住房保障,体现住房保障的公  平公正。一是对

6、并轨前原廉租住房保  障对象的需求要优先满足。《通知》明  确规定,已经建成的或者在2014年  以前立项正在建设的廉租住房要优  先用于解决原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二是对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  象,地方要合理制订轮候规则,保障  住房困难持续时间更长、经济状况更  差的家庭优先获得配租。  问: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如何确定?  答: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  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根据承租人的  支付能力实行租金减免。社会投资建  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  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  

7、金。同时,地方政府或用工单位可按  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保障对象  予以适当补贴。  问:为什么政府投资建设和社会  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  及补贴方式不一样?  答:考虑既要鼓励社会投资机构  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同时  又要保障社会投资机构的权益,保障  其建设及运营管理所需要的现金流,  保持其可持续发展。社会力量投资建  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适当低于市  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有助于吸引  社会投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  运营。同时,地方政府或用工单位可  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

8、保障对  象予以适当补贴,减轻他们的租金支  付负担。而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  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为简化操作,《通  知》规定可以直接减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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