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应对中的行政征购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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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灾害应对中的行政征购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行政征购是行政主体为达法定目标而强制购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产品或服务的单方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及生存权不可或缺的手段。然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防止行政征购权的滥用,法律必须规定行政征购的适用条件、简捷程序及事后救济程序。  关键词:行政征购;正当性;法律规制    Abstract:Administrativepulsorypurchaseisanagencydecisiononbuyingproductsorservicesforstatutoryobjectivesforthe

2、citizens,thelegalpersonsorotherorganization,anditisalsoamainadministrativemethodtodealeffectivelyergenciesandsafeguardtherightoflife,therightofhealth,andtherightofsurviving.Inordertoprotectthepropertyrightsandcontrolthegovernment,theconditionsofapplication,simpleproceduresandpost-reliefprogramof

3、administrativepulsorypurchasemustbeclearlydefinedbylainistrativepulsorypurchase;legitimacy;regulations    发生于2008年5月12日14点28分的四川汶川大地震,给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特别严重的损害,也给全体中国人民乃至全世界的人们造成了重大的心理创伤和心灵震撼。灾难无情人有情,为了取得抗震救灾的伟大胜利,我们不仅需要激情、勇气和胆魄,更需要超人的理性与智慧。在此次抗震救灾过程中,行政主体采取了一系列公共行政方式筹集调拨抗震救灾所急需的物资和服务。其中,行政征购所发挥的作用

4、及其引发的问题特别值得关注。    一、行政征购及相关概念    作为一种行政方式,所谓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为达法定目标强制购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产品或服务的单方行政法律行为。  具体如下:  ①行政征购的主体是负担公共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不享有公共行政职权或负担公共行政职责的一切社会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采取行政征购,即行政采购的国家垄断性。  ②行政征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达成公共行政目标所必需的产品或服务。  ③行政征购的客体是产品(动产)或服务。  行政征购与最狭义的行政征收、行政征用易于混淆,有待澄清。行政征购与狭义的行政征收的共同之处在于,均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

5、财产的所有权,即行政征购或行政征收的法律效果均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注:在我国行政法领域,行政征收是一个外延非常广泛的术语,既包括行政主体为达成公共利益之维护、在给予公平补偿的前提下强制取得他人不动产的行为,也包括税收征缴、行政规费的征缴等。而在德国、我国台湾等法域,行政征收仅仅指为公共利益在公平补偿前提下强制取得不动产的行为。本文所谓狭义的行政征收即指此类。)。所不同的是,行政征购的客体一般是作为动产的产品、服务,而狭义的行政征收的客体一般仅为不动产,而不是动产和服务。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向特定相对人征用或征调财物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政决定,行政征购与行政征用相比较,根本的区别在于:行政征

6、购的法律效果是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权转移,而行政征用的法律效果一般为财产使用权的暂时让与[1]。例如,在此次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中,救助灾民所急需的药品、帐篷、临时住房的板材等产品以及医疗、运输、心理辅导等服务的取得,除了依赖政府的战略储备、社会自愿捐助之外,行政征购发挥的功能不可忽视。  ④行政征购的根本特性是强制购买,即行政主体以行政命令之方式强制购买自然灾害防治中所急需的产品或服务。  强制购买命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产品或服务的产权人必须服从强制购买命令,积极履行行政征购所确定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行政征购与私法上的买卖契约相比较,共同之处在于:均以支付对价的方式取得公民

7、、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产品或服务,不同之处在于:私法契约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只有契约双方当事人基于自由意思表示达成合意,方能引起产品或服务产权的转移;而行政征购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权基于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而转移,剥夺了产品或服务产权人的产权出让自由以及要价自由。总之,私法契约领域严格禁止强卖强买,而行政征购则是法律特别允许的强买。  ⑤行政征购在本质上属于单方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效力。也就是说,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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