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侵权行为归责要件的因果关系

作为侵权行为归责要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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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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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侵权行为归责要件的因果关系  现代法治的原则之一,即是法律不能使人对不是他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而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都将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然而什么是因果关系,如何明确划分因果关系的范围,在侵权行为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至今未有定论。  简单地说,作为侵权行为归责要件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它不同于哲学中所谓的因果律,因为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广泛而复杂的,若将凡与损害事实均有前因后果联系的行为与物件均列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无疑将扩大行为人的责

2、任范围或追加众多“无辜”的行为人,其结果是要么社会中生活的人处处谨小慎微,人人自危,始终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之下,要么大部分的人陷于无休无止的、繁多的诉讼之中,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下。于是,实际的审判活动给我们提出另一个更为棘手的问题:什么样的因果联系才属于侵权法上所要求的因果关系,即在众多的事物联系中,应该从哪里划出一定界限、抽出一定环节作为法律上有意义的因果关系,从而使侵权责任得以确定?  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我们总希望在复杂、多样的现象后面找出一条普遍、单一的规律,使今后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举一反三地作

3、出判决,使前后不同的行为人得到公正的处理,也可使社会中生活的人在预设自己行为时有可靠的参照目标。但目前,理论界关于因果关系的研究,多是采用实证主义的方法,往往从具体的案例中归纳出各种各样的因果关系现象,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得因果关系的理论如同因果关系的现象一样庞杂多变和捉摸不定,最后得出的结论仍难以用于审判实践;或是就因果关系而研究因果关系,依照纯粹的逻辑,在抽象的层面上单纯地看待因果关系,这样做的结果是在因果关系理论与社会现实之间形成一条巨大的鸿沟,前者飘然在上,落实不到实际之中。笔者认为,这两种方法虽都取得

4、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的问题更为明显。在研究因果关系之前,这两种方法都忽略了这样的前提:1、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与研究哲学上事物之间有无因果联系不同,其目的是确定某一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是否造成了损害事实、造成了多大范围内的损害事实,而不是研究对于某一损害事实的形成都有哪些原因和条件。若要研究后一个问题,即是将损害事实至于中心,发散状地回溯至前寻找原因,无疑扩大了研究的工作量,也会因与前一问题之间的交叉而将因果关系变得错综复杂、难以辨认;2、研究因果关系是为了在审判中的运用,因而因果关系与举证的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

5、起的。本文讨论因果关系的目的,不在于希望对于因果关系的理论的完善有所贡献,而仅仅旨在在上述两个前提下,讨论在审判中如何才能运用因果关系以明确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正如上文已经说过的,如果单就因果因果关系谈因果关系,往往容易陷入陷入无限抽象的陷井之中。如果在因果关系之外,选择一个可以作为分类判断标准的概念,通过这个标准来谈论因果关系,则会显得更易把握和理解。不难看出,在整个侵权行为法体系中,“过错”具有中心地位,起着责任限定的作用。本文下面就以过错为标准,分别探讨因果关系在不同情况下的确定。①  一、行为

6、人有过错的情况下的因果关系  侵权法上将引起损害发生的原因分为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表述为“若无,则不(But-for)”,常常是为损害的发生提供可能性的那些行为或物件,可称之为“条件”。普遍的共识是行为人不必为事实上的原因承担责任。法律上的原因表述为“直接(direct)”、“接近(proximate)”、“预见(foreseeable)”,是那些为损害事实的发生提供了现实性的行为或物件,是法律上可真正归责于行为人的原因。有学者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

7、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就是必然因果关系说。但是,条件与损害之间的偶然的联系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应构成原因,例如行为人故意利用条件造成损害。如果否认条件作为原因,反而会不适当地开脱一些应负责任的行为人的责任,并且使受害人的损失在许多情况下难以得到补偿。奥地利刑法学家格拉塞提出相当因果关系说,其观点为,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的价值,由于缺乏任何一个条件,损害都不会发生,因此各种条件都是法律上的原因,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构成适当条件,行为人就应当负责。但是,采纳相当因果关系说,由于不排斥原

8、因和结果之间所有的可能性的联系,往往使行为人难以被适当地免除责任。为此,我们可以兼采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优点,克服他们的缺点,采用修正了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按照过错责任的要求,有条件地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这就是说,在行为人有过失的情况下,所有那些行为人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事实范围,便都可构成法律上的原因,条件不构成原因。但当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时候,条件亦转化为法律上的原因。下面仅举三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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