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涉税犯罪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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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涉税犯罪法律制度第一节 涉税犯罪概述一、危害税收征管罪(一)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概念和特征  1.危害税收征管罪是一类犯罪的总称。  2.特征:客体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客观方面行为人采取各种方式、方法,逃避缴纳税款、逃避缴纳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虚开、出售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二)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种类二、渎职罪(一)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1.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

2、大损失的一类犯罪的总称。2.特征: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都必须与职务活动或公务活动相联系主体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本书中全是故意)(二)渎职罪的种类 ①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③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④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二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一、犯罪的客体简单客体逃税罪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逃避追缴欠税罪复杂客体抗税罪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税

3、务人员的人身权利骗取出口退税罪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公共财产所有权其余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发票管理制度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一)逃税罪(变动)1.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是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分析】若是补缴就不犯此罪,即为初犯补税免罪。(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

4、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分析】这里不谈不补缴的问题,说明就算补缴仍然不能免罪。(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分析】这里没有比例要求,不谈不补缴的问题,说明就算补缴仍然不能免罪。2.初犯补税免罪不适用的情形:(1)扣缴义务人;(2)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或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3)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3.此罪和彼罪:(新增)(1)逃税罪VS一般逃税违法行为:存在逃税行为,

5、又未达到前述追诉标准的,属于一般逃税违法行为,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2)逃税罪VS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与逃税人相互勾结,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征税的职责,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应该将其作为逃税罪的共犯论处。(二)抗税罪 1.情形: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分析】抗税罪没有起刑标准。  (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2.此罪和彼罪:行为人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

6、税款,而是寻找借口、软磨硬泡、拖欠税款的,不能以抗税罪论处。(三)逃避追缴欠税罪:在欠缴应纳税款的情况下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四)骗取出口退税罪1.情形:利用国家出口退税制度,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补充1】虚报出口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①伪造或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②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③虚开、伪造、

7、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④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补充2】其他欺骗手段:①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②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③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④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2.此罪和彼罪:(1)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税款的,按“逃税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对超过的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2)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

8、犯罪的,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情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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