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法律清理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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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谈法律清理的前世今生简谈法律清理的前世今生导读:刑诉法大修引发七法修改  在“凝固”了整整16年后,1996年版的刑事诉讼法在今年3月的全国人代会上通过了其修正案。关涉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的基本法律特质,决定了刑诉法修改是2012年度最重大的立法事件,而触及多个方面的一百多个法条的变动,又意味着这是一次必将激起诸多后续效应的“大修”。  也正因此,刑诉法修正案拟定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提供充足的实施准备期。为了迎接即将到来的“新刑诉时代”,相关司法解释的制订、法律知识的培训、舆论宣传的预热等等,如火如荼。其中,避开立法冲突、确保新刑诉法统一实施的重要举措,是由

2、立法机关主导的一场法律清理行动。  经过清理,7部法律的18个条款被发现与修改后的刑诉法有不一致、不衔接之处,其中,监狱法有7条,律师法为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人民法各1条。这些清理成果,以“打包”形式提交2012年10月23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于10月26日以7个修改相关法律的决定予以确认。  上述法律中,一些依据修改前的刑诉法所拟定的条款,因刑诉法的修改,必须作出相应调整。比如监狱法曾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而刑诉法修改后,已将看守所代为执

3、行的刑罚范围调整为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再比如。人民法、监狱法一些条款曾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南机关执行和监督的职权与有关程序,而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社区矫正机制已在全国渐次推广,修改后的刑诉法因此明确规定对被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诸如此类的冲突和滞后,都在这波修法潮中完成了与刑诉法的统一。  而在另一个纬度,一些法律依据修改前的刑诉法所作出的细化性规定,因被修改后的刑诉法吸收并进一步完善,也需要进行相应更新。其中最耐人寻味的标本,就是司法界普遍关心的律师法。  2007年律师法修订后,大量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条款写入

4、该法,曾赢来律师界一片欢呼。但由于其时刑诉法并未同步修订,直接导致了立法脱节,一些办案机关借此架空了律师法,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刑事辩护困境不仅没有根本改善,反而有日趋恶化之势。典型的一个现象是,2007年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无需批准,并不被监听,但侦查机关却往往抬出当时的刑诉法第96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以各种理由将律师挡在门外。  正因此,2012年刑诉法修改的一大重点,就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以消解与律师法的立法冲突。

5、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仅全面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则,而且有了新的拓展。比如,为了防止律师会见权被不当拖延,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要求看守所安排会见的时限“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等等。这些在律师法中并未体现的更为丰富的权利内涵,反过来又使律师法出现了与刑诉法的不相协调之处。此次律师法再次修改,正是为了与刑诉法保持高度一致,以避开新的立法脱节。  尽管只是7部法律18个条款的修改,但微改申明法之大义,与修改后的刑诉法相抵牾、相脱节的法条由此被清理出局,新刑诉法从“纸面之法”变成“行动之法”,由此迈出了关键一步。  法律清理渐成法制建设重心  监狱法等7部法律修改的基本动因是呼

6、应新刑诉法的实施,但其实质却触及了“法律清理”这一更重要的法制建设课题。  法律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确定哪些可以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  清除过时法律、调适立法冲突等基本功能,使得法律清理直接关涉法制肌体的健康活力以及法律体系的统一权威。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法律清理的价值并未完全呈现,在立法实践中也并不显眼。  1957年和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作出过具有法律清理性质的决议。1987年,中国法制重建进入第八个年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建国后至1978年底制定

7、的134件法律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废止了其中的111件,改革开放之前制定的法律几乎被全部。此次清理,彻底扫清了过时法律的束缚,中国立法自此站到了一个新的起点。  但直到2009年,这种集中清理再未启动,再加上1987年的那次集中清理仅仅针对1979年以前的法律,这意味着改革开放后三十年所制订的法律,事实上都没进行过全盘式的清理。在此期间,小规模清理也是寥寥可数,其中影响最大的一次专项清理发生在2004年8月,为了衔接该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公路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等9部法律同时修改了与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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