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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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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网络法制教育所面临的新形势 论文摘要网络法制教育因其发展的难控性和较低的预测性使得网络生活中的法制教育状况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可以在短时间内有较大的变化。目前的文献资料对网络法制教育现象表述和特征分析往往集中在2005年前后几年,但进入2010年之后,网络社会的发展有了极大的变化,本文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网络社会的发展,揭示了网络法制教育所面临的新形势。 论文关键词网络行为网络法律意识法制教育 有很多人认为,网络法制教育就是把网络作为新型教育平台的一种,与传统法制教育没有本质差别,这种将网络法制教育仅仅看做是一种教育工具、教
2、育手段的观点,显然未能正确认识网络法制教育。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近年来网民的行为动态和法律意识都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转变,综合网络社会近几年所发生的新变化,笔者将网络法制教育所面临的新形势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一、版权权利意识 如今,利用网络平台以“交互式”手段公开传播具有知识产权作品(包括音像作品、文本著作等)已经成为网络版权侵权的主要手段,这也是广大网民对互联网的使用便捷的称道之处,但也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交互式”的网络传播行为指互联网网站的经营者或网络用户将数字化作品“上传”或以其他方式将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
3、服务器中,这种方式即构成应受著作权人控制的“网络传播行为”,因为它得以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计算机上通过访问作品所在的网站而获得作品。豍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的时候已经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正式规定为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品制作者的一项新权利,这表示相关部门在立法的时候已经将网络发展形势考虑在内,但网络本身的技术特性又使这项规定在实施的时候遭遇重重困难。 首先,有一部分网民在明知自己的下载或上传行为会侵犯到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并不会停止自己的网络行为,这部分网民可能抱有“法不责众”的逃避责任的心理,也可能只是简简单单的认为自己的行为
4、并不触犯法律,甚至是为他人提供了便利。其次,很多网络文章的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被转载次数越多越好,而忽视或放弃了自己应有的著作权利,网民同样是公民,“每个人都是自己权利的最佳判断者”,他们当然有权利选择维护或放弃法律赋予的著作权,但若这种放弃权利的行为一旦变为整个网络社会所认可的行为模式,就会严重侵害到其他拥有合法著作权的公民行使权利,这种后果无疑是对相关法律本身的否定和蔑视,也会对网络作品的发展带来毁灭性的灾害。以上两种情况,均说明我国网民的版权保护意识淡薄,一方面网站运营商只顾及自身网站的发展壮大为但对他人的合法权利遭到侵犯视而不见,另一方面
5、网民以更低成本实现自我需求的为首要目的,抱着不用承担责任的心理乐此不疲地实施侵权行为,都意味着我国网络法制教育必须加强网民的版权权利意识,并加大力度对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作出进一步的推广和普及。 二、信息保护意识 网络社交和电子商务等网络行为都涉及了信息保护的问题,近几年网络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网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情况愈加严重。事实上,一旦网络行为与现实行为交织在一起,很多时候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隐私信息是不得不为的事情,如网络购物中需要购买者向经营者告知收件人信息以便物品的送达、利用网络平台购买火车票需要网民填写包
6、括身份证号在内的个人信息才能顺利出票等等,这些网络行为与现实社会联系紧密,行为人必须提交个人资料方能达到行为目的。我国宪法明确将公民的隐私权纳入到公民基本权利范围内,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也阐明了法律保护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公民名誉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宪法的个案应用率极其罕见,而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则以个人隐私是否被公开并影响权利人的社会评价作为界定隐私权是否被侵犯的标准,因此许多隐私权被实际侵犯的人难以得到保护,有违“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 此外,网络法制教育除了必须着重加强信息保护意识之外,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们在
7、针对信息隐私内容进行立法时也应偏向处于弱势的个人。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公共利益、经济发展难免与公民的个人信息和个人利益有一定价值冲突,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当个体的信息使用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进步,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目的时,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做出一定让步,但现实情况使这种本应处于平衡的状态出现偏差,当网民作为个体被侵犯个人信息隐私时,相对于拥有国家权力在手的政府与可倚靠经济后盾的网站二者来说,网民个体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个人信息保护过度让步,一方面会造成网民对市场经济丧失信息,降低经济效率并增加社会成本,继而使经济发展失衡,另一方面
8、也会令政府和商家忽略个体合法权益,视宪法所赋人权而不见,从而使社会公平正义受到打击。 面对信息技术的冲击,即使现有的隐私权制度难以为网民个体提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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