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权处分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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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无权处分的一点思考  一解析“无权处分”  何谓“处分”?处分就是行使民事权利中的处分权能,从而产生民事权利的变动。(王轶老师的课堂讲义)这一定义较粗略,需要进一步澄清。  首先,民事权利是一个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权利群,处分行为的标的究竟有多广。大陆学者多在买卖合同中讨论无权处分,似乎处分之标的仅限于所有权。(参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合同法新论。总则》等),台湾学者一般认为处分标的不仅指物及物权,并包括债权及无体财产权在内。(谢在全《民法物权》,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册)。从理论上言之,凡不具有专属性的权利都是可以处分的。专属权又分为

2、享有的专属权和行使的专属权(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第72页)。享有的专属权如人身权一般不得让与或继承,因而不得处分。行使的专属权,他人不得代替行使,却可以让与和继承,得为处分权的标的。如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股东权。大陆学者仅讨论所有权的无权处分,可能是为了讨论的方便,但我认为法律概念的准确性也不能不注意。  对无权处分的一点思考  一解析“无权处分”  何谓“处分”?处分就是行使民事权利中的处分权能,从而产生民事权利的变动。(王轶老师的课堂讲义)这一定义较粗略,需要进一步澄清。  首先,民事权利是一个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权利群,处分行为的标的究竟有多

3、广。大陆学者多在买卖合同中讨论无权处分,似乎处分之标的仅限于所有权。(参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合同法新论。总则》等),台湾学者一般认为处分标的不仅指物及物权,并包括债权及无体财产权在内。(谢在全《民法物权》,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册)。从理论上言之,凡不具有专属性的权利都是可以处分的。专属权又分为享有的专属权和行使的专属权(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第72页)。享有的专属权如人身权一般不得让与或继承,因而不得处分。行使的专属权,他人不得代替行使,却可以让与和继承,得为处分权的标的。如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股东权。大陆学者仅讨论所有权的无权处分,可能是为了

4、讨论的方便,但我认为法律概念的准确性也不能不注意。  其次,变动的方式多种多样,何种程度的变动才称之为处分。狭义的如王利明教授认为只有权利的转让才称得上处分。(王利明《物权法论》)广义的如谢在全先生认为处分为就标的物的物权为移转,限制或消灭等。(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张俊浩先生认为处分既包括以一定方式移转所有权也包括以一定方式暂时转让若干权能或若干权能的一部分。(张俊浩《民法学原理》)换言之,既包括所有权的转让,又包括他物权的设定或转让,甚至包括某些债权的设定。因为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不仅导致他物权的发生,也会导致某些债权的发生。(如租赁)这样一来,处分的内容将漫无边际,很难抽象出统一的规则

5、。折二者之衷,我认为处分中的变动指发生物权的变动,包括物权的移转,他物权的设定,物权的消灭等。对于债权,无体财产权等权利,则指发生准物权的变动,如债权让与,债务免除等。这也与善意取得制度扩大适用于他物权,准物权等客体在逻辑上相互衔接,相互贯通。  最后,处分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权利依据什么而变动。也有广狭之别。最广义之处分,包括事实上及法律上之处分。所谓事实上之处分,乃就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之行为。所谓法律上之处分,指依据法律行为而为的处分。广义之处分,仅指法律上之处分而言,事实上之处分不包括在内。狭义之处分,仅指法律上之处分中的处分行为而言。(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

6、册)对处分行为的理解,又与特定的物权变动模式密切相关。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相对,处分行为指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即物权行为。而负担行为指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即债权合同。在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下,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以外,无需其他要件。如果说此时有处分行为的话,那么只能是债权合同了。而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登记或交付为事实行为。此时与处分行为相对应的,只能是债权合同和登记,交付等事实行为的一体性。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在现时是债权形式主义,也为债权意思主义留有余地。在未来极可能采取债权形式主

7、义。(中国社会科院梁慧星先生与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分别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均采用债权形式主义)因而,即便我们借鉴了德国法,台湾法上的处分概念,也不应断章取义,无视法制背景的不同,照搬无权处分的系列制度。而应该把握其精神实质,结合我国的立法现实,作出殊途同归的制度设计。  何谓“无权”?无权,无处分权也。任何人不能转让大于自己权利的权利。但这只是一般性原则,在具体情形下,权利的外延,权利的相互限制并不会十分明确,仍需进行个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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