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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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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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无权处分提要:无权处分是民法上的疑难症结,是民法的精灵(王泽鉴语),它时时刻刻困扰着民法同仁。我国《合同法》51条无权处分的规定一出更是争议纷起。无权处分在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立法中,理论上都能保持逻辑上的一致。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现行的《合同法》无权处分立法在逻辑上极为统一、严谨,只是无法兼顾实情和法律上的公平。可是若承认债权合同有效,如何解决善意取得与所有权人的的追认问题?本文通过比较三种物权变动类型中无权处分立法的规定,分析我国无权处分立法上的缺陷,建议对无权处分重新建构,以达到逻辑上的统一和法律上的公平。

2、关键词:无权处分物权变动重新建构一、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把无权处分行为人所订立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与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之合同归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此条一出,即遭到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非议与责难,各抒己见,仁者见仁,迄今为止尚未形成共识。梁慧星老师自然成了众矢之的,为此梁老师特在《民商法论丛》十五卷作出特别的解释与阐述。无权处分行为可谓是“民法上的精灵,困扰台湾实务界数十年”⑴我国理论界与实务

3、界对此见解不一,自可理解。见解冲突主要原因是对处分行为的认识不一致造成的。台湾学者王泽鉴对此曾有过精辟的论述:“处分系民法上常用之概念,其概念有广狭之分。最广义的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乃就原物体加以物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之行为而言,例如拆屋重建。法律上之处分除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外,尚包括处分行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广义之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狭义之处分系指处分行为(物权行为)而言。”⑵。台湾采用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其《民法典》第118条规定的无权处分仅指狭义的处分行为

4、——物权行为。我国《合同法》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究指债权行为?还是物权行为?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⒈无权处分行为一般是无效行为,债权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是一种例外。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条规定属于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依《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自无异议。⒉无权处分行为的债权合同效力待定。梁老师认为:“依《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5、出卖他人之物,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反之,权利人不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这里说的无效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即买卖合同无效。不能解释为买卖合同有效,仅处分行为无效。有的学者作这样的解释,实际上是以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为根据的,与合同法立法思想不符”⑶。⒊无权处分行为的物权行为效力待定,债权合同始终有效。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债权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自始有效。买卖的标的物不必为出卖人订立合同时所有为必要。只要履行时有处分权即

6、可。有无权处分权不应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否则势必会影响交易的安全,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再者,51条的规定明显继受台湾《民法典》118条无权处分行为之规定。依台民118条的规定。此无权处分行为的处分应指物权行为。⒋无权处分行为的处分行为是指债权合同,债权合同应为有效。此说为王轶所主张,该说的主要依据为我国采用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只有“将无权处分行为认定为生效行为,方可获形式上的正当性与实际上正当性”⑷。⒌无权处分行为是合同行为效力待定,若无处分权人经所有权人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

7、合同有效。此说与梁老师所持的观点大致相同,只是该说认为善意取得可以补正合同的瑕疵,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合同有效。二、我国的物权变动与无权处分立法我国物权立法将采取什么物权变动方式?通说认为,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缺乏公示,有碍交易的安全与物权的保护。债权意思主义下债权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的移转,这虽强调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带来了无穷的后患,因物权的移转与占有的公示在时间上未必一致,不能真正保护物权人且影响交易秩序。法民1599条与1141条的规定即为明证,且物权取得与占有时间上的不一致,导致了物权与债权逻辑上的混乱。物权形式主义引入了“

8、物权行为”的概念,逻辑严谨,但其与一般的交易观念不符,可谓纯属法学家为解决法理上的逻辑统一,引入的一种观念上的抽象。梁老师认为:“第一、第三、两种模式均有其弊,唯第二种债权形式主义,既便于实行又能保障交易安全,且为现行法制所采,因此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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