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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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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处分之理解结合《合同法》51条理解目录:一、无权处分制度的比较考察(一)、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制度;(二)、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制度;(三)、英美法的规定和分析二、我国法律体系中无权处分的内涵及效力(-)无权处分内涵;(-)我国名发上无权处分的效力三、结束语无权处分制度是《合同法》颁布以来备受争议的一项制度,被王泽鉴教授谓为“法学上的精灵”。我国《合同法》被认为是关于无权处分制度的规定。戚是否合理、怎样完善是学者们最关心的问题。“他山Z右可以攻玉”。首先我们需了解一卜•其他各国级地区的立法例级通说实屈必要。一、无权处分制度的比较考察(-)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下的无权
2、处分制度德国民法典滴185条第(1)项规定:“非权利人对标的物所为的处分,经权利人事先允诺这,也为冇效。”第(2)项规定「'前项处分如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因处分人取得标的物时,权利人成为处分人的继乐人而对其遗产副无限连带责任是,为有效。”我国台湾地区第118条系仿自德国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合同法》51条耶参照了该条文。若要理解《合同法》51条,需先分析德国该条纹的真正含义及其理论背景。徳国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只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Z法律行为,亦称债权行为或债务行为。契约式典型的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权利发生得丧变更之法律行为。其可分为物权行为
3、和准物权行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是俩个相互独立的法律行为,当吋人旅行负担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其履行行为木身就是一个法律行为即处分行为。而这木身的关系还遵循无因原则。在实际生活中,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关系冇三种情形。其一,处分行为作为负担行为的履行行为发生而发生。其二,处分行为作为负担行为的成立要件或牛效要件而发牛。如消费借贷的出借人需将消费物实际交付给借用人并移转其所冇权,作为负担行为的借贷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其三,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无关而发生。如地上权、抵押权的设定等。无因原则是指处分行为以负担行为为原因的情况下,尽管处分行为是未履行负担行为所定义务而发生,但其生效却不以负担行为的有效为前提。
4、处分行为的有效虽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但其生效需具备一定得条件。其中包括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除此Z外,述需具备特冇要件,如处分标的物须冇现在性、独立性和特定性等。更重耍的是,处分行为人需对其处分的标的需有处分权限。行为人不享有处分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即位无权处分行为。按照德国民法典滴184条第(2)项规定,无权处分行为位效力待定行为。该条(2)项讲无权处分的效力划分为俩个阶段:笫一阶段,无权处分行为实施后未获补救前为当然无效;第二阶段,无权处分的效力获得补救后,若无其他无效障碍,则为冇效,朔及行为成立时。同时,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遵循无因原则,合同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实施
5、的物权行为,其效力不受债权合同的影响,债权合同无效,物权行为仍可生效,不过受让人应付不当得利的义务;债权合同无效,无权合同也无效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但无权合同系因让与人物处分权而无效,而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占有时,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不过此时耶应付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课件在其民法上,当原因行为无效是,若受让人已取得动产所有权,均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总之,物理论原因行为因何种事由而有效,均可取得动产权利,而让与人为无权处分时,其物权行为原本无效,但若有足以代替该无效值物权行为的因素,受让人也能取得动产权利,而它与原因行为无关。这个因素即善意取得Z法律规定。(二)、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
6、下的无权处分制度;作为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代表,由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行为概念,《法国民法典》并未针对无权处分行为设置具有普遍实用效力的一般性规定。但就具体的类型,则有一些规定。其中最典型的为1599条规定的“就他人Z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从而将作为无权处分行为典型形态之一的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确认为无效。该条款就合同无效这一法律效果,并不区分买受人为善意或恶意,但就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则因买受人善意恶意的区别而有所不同。因而同条后句明确规定“在买受人不知标的物屈于他人的情形,出卖人负损害赔偿Z债。”曲于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无效,那么基于买卖合同本应该发生的法律效果,及买受人的取
7、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自然难易发生。应特别强调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交易,尤其是买受人的交易地位符合了《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1款的规定,即“对于动产,占有相当与权利根源的效力”,而该动产又非第2279条第2款被做出排除规定的遗失物或盗窃物,善意的买受人仍可取得动产的所冇权。但此时,仅是发生了动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由于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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