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中的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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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中的思考论文论文摘要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本文诉争房系依建造这一事实行为而存在,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利为宅基地使用权,虽然目前宅基地使用权尚不具备流通性,但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对于建筑在集体土地之上之房屋权属的确定应结合宅基地使用权、建筑面积权、出资建造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论文关键词财产所有权诉争房使用权一、问题的由来王岸与国萧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五人即王萍、王种、王惠、王南、王乔。严辉与王种系夫妻关系。1994年,王岸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00元用于向某建筑工程公司购买出

2、租车,1995年1月.freel2,人平面积为46m2,占地面积为80m2,土地所属为集体。同月下发的《某市城乡个人临时建房许可证》载明,建房人姓名为王乔,建房地址为某村柳家湾,工程性质为新建,建房内容为住宅,结构为砖混,层数为三层,建筑面积为240m2,占地面积为80m?,土地所属为集体,施工期限为1996年7月至1996年10月。1996年7月某乡村出具的某市事业性收费票据一份载明:交款单位为王乔,收费项目及名称为新建60平方,金额为人民币4,800元。土地获批后,于1996年年底,在位于某乡村柳家湾的地基上建成房屋(下简称诉争房)。出售出租车的卖车款中有人民币100,.f

3、reel2。之后办理该房所有权证,1998年10月,诉争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王乔,房屋坐落为某区柳家湾,产别为私产,结构为混合,房屋总层数为4层,建筑面积为386.05m2,设计用途为住宅;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2003年8月,王南将其位于某小区两室一厅住房出售给王乔。随后,王乔与伍黎搬进某小区住房居住。王岸、国萧一直在诉争房内居住至今。2005年1月,伍黎与王乔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某公证处对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同月王乔、伍黎经法院调解离婚,分割财产时调解协议对登记在王乔名下的诉争房未予处理。2011年4月,伍黎诉诸法院请求确认其享有诉争房

4、的二分之一产权并予以分割。2011年5月,王种、严辉、国萧、王岸、王南(下简称王岸等5人)诉诸法院,请求确权分割占地面积87.5m2、建筑面积386.05m2的诉争房,其中王岸等5人等额享有占地面积各12.5m2、建筑面积各77.21m2,被告王乔、伍黎各等额享有土地使用权12.5m2。二、争议的主要焦点其一,诉争房是原告方共有财产还是被告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该争点又包含有,(1)诉争房宅基地使用权是由王乔为代表的原、被告家庭共有,还是由王乔、伍黎夫妻共有;(2)诉争房是原告方共同出资兴建还是被告方出资兴建;(3)诉争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产权状况与实际产权是否相符。其二,王

5、乔、伍黎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否有效。三、分析与思考(一)关于诉争房是原告方共有财产还是被告方夫妻共同财产诉争房系依建造这一事实行为而存在,其所占用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利为宅基地使用权,而在该宅基地上能建造多大规模、多少面积的房屋则涉及建筑面积权。房屋附着于土地,没有土地便没有房屋,虽然目前宅基地使用权尚不具备流通性,但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对于建筑在集体土地之上之房屋权属的确定应结合宅基地使用权、建筑面积权、出资建造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1.关于诉争房宅基地使用权是由王乔为代表的家庭共有,还是由王乔、伍黎夫妻共有。本案诉争房所占

6、用土地为集体土地,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利为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审批下来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是根据该户人口数而决定,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为该户的代表,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仅其一人享有,该户范围内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均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本案诉争房的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及登记的土地使用者虽为王乔,但当时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为双方当事人,向十里村委会申请土地的理由为家中人口较多,与邻居关系长期不好,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中填写的家庭成员包括原、被告双方,某市城乡个人建房申请审批表户口人数亦为原、被告等7人,人平面积(建筑面积)为46m2,可见诉争房的宅基地使

7、用权并非王乔个人享有,诉争房所涉宅基地使用权应为原、被告双方家庭共有。同理,诉争房的建筑面积权亦应为原、被告双方家庭共有。2.关于诉争房是原告方共同出资兴建还是两被告出资兴建。诉争房的建造资金主要来源于出租车的卖车款,购买出租车的资金一部分来源于以王岸名义所借的银行贷款100,000元,一部分来源于王岸、王种、王南所筹集的现金,余下的资金为欠出租车管理单位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出租车则是在王乔、伍黎结婚之前以王乔名义购买并由王乔管理使用。购买出租车时,王乔尚未成家,亦未与王岸等其他原告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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