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__民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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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O摘要: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大陆法系国家引进过程屮,在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上存在障碍。而我国《信托法》在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上采取冋避策略,为信托实践埋下了隐患。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立法制度,由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受益人享有债权具有可行性,建议在我国《信托法》屮明确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关键词:信托财产所有权债权英国13世纪的用益制度被广泛地认为是现代信托Z早期雏形,在认识到信托具有便捷、灵活及功能丰富的优越性之后,其他国家也开始借鉴其经验发展木国经济。受到这股热潮的影响,我国于2001年也通过了信托法,但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系的不同使得产

2、生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运作遇到了不少难题,特别体现在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上。我国的立法机关面对这一难题,避而不谈,言语含混,为信托实践埋下了很多隐患,引发了不少争议,进而影响到信托法的施行效果。因此,指出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木质,提出行Z有效的解决方案,对信托制度在我国茯至整个犬陆法系国家的发展显得十分有必要。一、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的产生(一)信托制度的由来13世纪屮期,宗教在英国狂热盛行,一些农民去世时纷纷将白己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捐赠给教会,农民的土地大量集屮于教会手屮。由于教会享有永久免税的特权,国家和封建领主的利益严重受损。为了维护封建领主的利

3、益,国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法》,规定未经国王允许,任何人向教会捐赠土地,一律没收为国王所有。教徒们为达捐赠土地的目的,发明了用益(Use)方法,他们不把土地直接捐赠给教会,而是先将土地转让给他人,要求受让人为教会管理土地,并将土地产生的收益全部交付给教会。用益制度应运而生。虽然教会不能取得被转让的土地的所有权,但却能长期享受该土地产生的全部收益,不但实现了教徒将土地收益归教会的心愿,同时乂规避了《没收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方法在英国很快流行开来,并发展为农民逃避封建税赋的有利措施,在英国民间广为利用。一开始,用益制度仅局限在土地领域,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其范囤不断扩大,进

4、而发展为信托。(二)两大法系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的矛盾由于信托制度嚴初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缴纳土地税,当时的普通法院只承认受托人因委托人的转让行为而取得土地的所有权,但并不承认委托人所指定的受益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受益人在普通法院得不到任何救济。为平衡利益,衡平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正义、良心和公正”的原则,强迫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就是说首先承认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同时赋予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作为救济。当信托法移植到大陆法系以后,由于缺少普通法与衡平法Z划分,更没有可分割的或双重的所有权理念,在大陆法系单一的所有权体系下,信托

5、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就成为立法上的难题。大陆法系主张一物一权理论,财产所有权是绝对权,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不可分割的。在大陆法系的物权理论屮,信托财产所有权只能归属于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屮的一人,而英美法系的双重所有权理论从木质上说是将所有权权能进行分割,因此与大陆法系的单一所有权理论相冲突。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制度设计(一)相关学说为了将在英美法系大放光彩的信托制度顺利地引进大陆法系,学者们围绕着信托财产的归屈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主要形成了受托人说、受益人说、信托财产独立说等几种学说。受托人说认为,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就由委托人

6、转移给受托人,此时,受托人成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口木学者提出的物权——债权说将信托财产的绝对所有权赋予受托人所有,将受益人的受益权定义为债权。受益人说认为,委托人虽然名义上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但其真正目的是想将财产所有权包含的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因此,信托财产所有权应当归属受益人所有,受托人仅扮演信托关系屮的代理人角色。信托财产独立说则从信托财产实质上应归属于何人这一问题出发,提岀了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是为了委托人的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可定义为一种类似财团法人的目的财产。受托人可以定位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只李有信托财产的管理权。二元所有权可以说是英美双重所有权

7、的大陆翻版,认为受托人虽然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但受信托关系的制约;受益人虽无法直接支配信托财产,但是因为享有信托财产实际利益,事实上享有实益所有权。(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1•徳国徳国没有颁布专门的信托法,但徳国存在相同功能的解决普通法信托财产关系的对应制度,徳国法院为了适川信托关系也制定了特定规则。物权债权的二元区分在信托关系中得到了比较严格的执行,在徳国的信托法律关系屮,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普通债权。2.口本为了使信托制度与国内原有法制相协调,U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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