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解释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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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解释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论文.freeleII,S.18);拉伦茨:《德国民法总则》,第22页,第449页以下(Larenz,AT,S.22III,S.449ff);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编码712(Medicus,AT,Rn.712)。转引自郑冠宇:“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突破”,《法学丛刊》第43卷第4期(总第172期),1998年10月,第64页。〔7〕具体内容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2月版,第439-539页。〔8〕当然,准确地说,只有不再有损害以及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上述所谓“恢复原状

2、”才是真正的恢复原状,并且只是利益关系意义上的恢复原状。〔9〕王泽鉴:《民法总则》,三民书局2000年9月版,第412页。〔10〕在学说上,有的主张甲是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乙返还B画。〔11〕维尔林:《物权法》,第1页(edicus,AT,Rn.233)。转引自郑冠宇:“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突破”,《法学丛刊》第43卷第4期(第172期),1998年10月,第62页。〔12〕帕夫洛夫斯基:《德国民法总论》,编码590(Vgl.Paann,DieDurchbrechungdesAbstraktionsprizipsdurchdi

3、eHochstrichterlicheRechtsprchungseit1900,S.45.)。同注11引书,第62页。〔15〕韦斯特曼:《物权法》,第4页(Vgl.HP.ann,SachR,S.4IV1.)。同注14引书,第62页。〔16〕施赖伯文载于《法律学习》的论文(Vgl.Schreiber,Jura1989,619.)。同注11引书,第62页。〔17〕同注11引书,第62页。〔18〕同注15引书,第4页。〔19〕同注1,第73页。〔20〕参照中国台湾“最高法院”1959年台上字第1065号判例。〔21〕王泽鉴:《民法物

4、权·通则·所有权》(总第1册),三民书局1992年9月版,第9页。〔22〕在德国、中国台湾的民法理论上,也有人主张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是物权行为。〔23〕资料《各国民法分解资料汇编?第二辑?物权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编印,1955年6月,第33页。〔24〕前苏联坚金、布拉图斯主编:《苏维埃民法》第3册,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11月版,第13页。〔25〕前苏联C.H.布拉都西主编:《苏维埃民法》(下),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4年2月版,第10页。〔26〕前苏

5、联格里巴诺夫、科尔涅耶夫主编:《苏联民法》(下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9月版,第287页。〔27〕前苏联B·T·斯米尔诺夫等:《苏联民法》(上卷),黄良平、丁文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11月版,第85-87页,第166-174页;格里巴诺夫、科尔涅耶夫主编:《苏联民法》(上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9月版,第208-216页。〔28〕《列宁全集》,第29卷,第419页。转引自根金:《苏维埃民法科学中的几个问题》(原载《苏维埃国家

6、与法律》1952年第6期),载《苏维埃民法》(参考资料第1辑),东北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编,1956年4月30日,第195页。〔29〕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278页。〔30〕前苏联根金:《苏维埃民法科学中的几个问题》(原载《苏维埃国家与法律》1952年第6期),谭彼欧译,载东北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编:《苏维埃民法》(参考资料第1辑),1956年4月30日,第194页。〔31〕同注25引书上,第145页。〔32〕同注27引书,第252页。应予说明,有的学者同时承认登记为标

7、的物所有权移转的要件。〔33〕同注27引书,格里巴诺夫、科尔涅耶夫,第225页。〔34〕前苏联,阿?维?维尼吉克托夫:《论苏联民法典的体系》(原载《苏维埃国家与法》1954年第2期),彭望雍译,黄毓麟校,载《苏维埃民法》(参考资料第1辑),东北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编,1956年4月30日,第41-42页。〔35〕同注30引书,第206页。〔36〕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总第65期),1989年12月23日,第59页。〔37〕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冯克利

8、校,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42页。〔38〕佟柔、赵中孚、郑立主编:《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11月版,第57页。〔39〕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6月第1版,第76-80页,第127-128页;佟柔主编:《民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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