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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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重点学科(以下简称省级重点学科)的管理,推进全省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重点学科是经贵州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在贵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中设立的重点学科,是培养和积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建设人才高地的重要载体,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功能的综合平台,在我省高等教育学科体系中居于骨干和引领地位。第三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原则和目标:坚持需求导向、分类指导、分级建设、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彰显特色的原则,着眼于国家、地方

2、发展战略的重大需求,以建设和打造学科群为目标,增强一级学科建设的意识,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逐步建立一批按一级学科建设的重点学科和学科群,重点建设一批与贵州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学科;积极支持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前沿学科和服务区域发展重大需求的学科;重点扶持一批我省急需的新兴产业和重大经济发展战略的学科,提升我省学科整体水平,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第四条《贵州省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是省级重点学科遴选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第二章设置

3、第五条省级重点学科按照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支持学科三个层次进行建设,6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学位〔2011〕11号)进行设置。第六条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主要在全省18所普通本科高校中择优确定,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设置,对一级学科下属二级学科较多的也可按二级学科设置;省级重点支持学科主要从市州新建本科院校中择优确定,原则上按照二级学科设置。第七条省级重点学科的设置由省学位委员会统筹,依照学校申报、专家评审推荐、公示、省学位委员会审核

4、批准的程序进行。第三章建设第八条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各重点学科根据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依托学校自身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建设与发展主要包括设置意义、建设目标、主要研究方向、学术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与合作、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筹措、管理体制、保障措施及预期成效等内容。第九条对立项建设的省级重点学科,由省学位委员会与依托学校、学科负责人三方签订《贵州省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主要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

5、、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内容。依托学校在人、财、物、环境条件等方面切实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计划任务书建设内容一经确定,一般不得作大的调整,如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须由依托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6第四章管理与职责第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并组织实施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2.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宏观指导省级重点学科建设;3.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加大对重点学科建设的经

6、费投入;4.研究制定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评估指标体系;5.建立和完善省级重点学科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开展省级重点学科的评选、评估、检查和验收工作,加大对学科建设的监督和审计,及时调整或终止建设缺乏特色、发展滞后或无发展前景的重点学科。6.建立学科建设奖惩机制,保证学科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是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自身的办学类型和办学定位,制定本校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2.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3.实施学科建设项目责任人制,聘任省级

7、重点学科带头人;4.落实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配套经费,在人、财、物、环境等方面予以保障;5.建立省级重点学科年度报告制度和建设成效分析报告制度;6.开展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自我评估、中期检查和验收等工作。6第十二条学科带头人是省级重点学科的直接负责人,在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1.对本学科建设成效负直接责任,负责落实本学科的各项建设任务,包括学科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基础条件等。2.具有学科发展方向确定与调整、学科团队组织与建设、建设经费安排与使用、学科资源配置与管理等方面的

8、统筹权;3.制定本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第五章经费使用管理第十三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学校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学校配套经费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鼓励各高校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第十四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学科建设计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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