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计生政策呼声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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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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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计生政策呼声再起文/迤客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调整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放开生育限制的呼吁再度成为热点话题,并在中国社会的“庙堂之高”和“江湖之远”均搅起阵阵涟漪,人们普遍认为,中国已步入老龄社会,近十年来将会出现青壮年劳力非常缺乏的问题,放宽生育限制于国家发展、民族未来都有好处。在参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中,山大易学与中国古代哲学研究中心主任刘大钧的提案便与人口问题和计生政策有关,认为自去年起放开“单独二胎”的政策并没能刺激人口增长,因而建议全面放开二胎生育限制: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会长王树理提交的提案

2、,也建议国家全面放开“二胎”政策,转而控制三胎生育;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美术系教授孔维克(孔子第78代嫡孙)甚至建言,除全面放开二胎生育限制外,还应鼓励高学历者生三胎,以利调整我国人口结构、优化国民人口素质……针对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两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虽然国家卫计委官员解读称,中国推行已久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并不会有变,目前仅是在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并重点做好“服务和管理”,但有关专家和媒体却解读说,李总理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未提“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

3、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信号,意味着受经济下行、人口萎缩等因素影响,我国现行的人口政策将有所变动,强调“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无疑是政府在为人口政策大革新做机制上的铺垫工作,由此预示着计生政策很快就将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当然也有观点认为,由于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并未提及“全面放开二胎”,所以计划生育在今年内并不会有大的政策调整,至少目前还没有具体方案,国家卫计委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马旭同期也公开表示,今年不会搞“全面放开二胎”的区域性试点,原因是“单独二胎”政策效果还有待观察。在这样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

4、都坐不住了,开始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自己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看法,其中就包括了联名上书中央。法律学者联名吁取消生育限制今年3月22日,来自全国21所高校或机构的50名法律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交建议书,建议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全面修改,废除生育审批制度,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还权于民,实现公民自主生育。来自全国多家主流媒体的报道称,这份名为《全面放开二孩生育,取消对公民的生育限制》的建议书,已于23日上午邮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这已是中国人口学者近十一年来第四次就调整人口和计划生育

5、政策的问题联名上书中央,吁请中央顺应我国人口格局新常态,进一步实施生育政策调整,尽快放开二胎生育,并及时取消对公民生育数量的限制。这份建议书的发起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社会学系教授李建新,联合签名者则包括了“法学三老”,即原《中国法学》总编郭道晖、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李步云、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另有来自北大、清华、人大、南开、复旦、浙大、厦大等全国21所高校或机构的教师也联名签署,如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沈岿,宪法学教授张千帆,国际法学教授白桂梅,环境法学副教授王社坤;清华大学公

6、共管理学院行政法学教授于安,清华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何海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学教授林嘉,行政法学教授莫于川,宪法学教授张翔,行政法学副教授王贵松、喻文光、王旭,法理学副教授张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刘莘、何兵、王天华,宪法学教授王建勋: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行政法学教授杨伟东,行政法学副教授韩春晖: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行政法学研究员李洪雷,副研究员吕艳滨、李霞,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徐听,以及朱福惠、黄卉、田飞龙、毕洪海、陈征、毕雁英、孙笑侠、葛洪义、郑春燕、郑磊、姚金菊、侯欣一、宋

7、华琳、闫尔宝、顾大松、高秦伟、伏创宇、苏宇、郑宁、蔡乐渭、李听等在国内法学界举足轻重的专家学者。该建议书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的“单独”夫妇可生育两孩的政策已满一年,但政策效果远低于预期。由于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强调控制人口数量、实施生育审批制度,既不符合我国《宪法》中的人权保护条款,也与我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条款冲突,因此应尽快对其进行修改,修改的基本原则在完全尊重公民生育权和家庭权利的前提下,以公民的生殖健康权保障为核心,形成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公民自由而负责任地进行生育,并且应确认生育权

8、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废除现行的生育审批制度,从而体现宪法尊重人权的基本精神,又与法治的精神和具体要求相吻合。建议书还认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仅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不当限制,也阻碍了公民对生育权利的行使,同时社会抚养费制度还存在征收主体多头化、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适用程序不明确、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等现象。因此也应当尽快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从而体现我国政府对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保护,同时防止权力被滥用,从根本上避免现行社会抚养费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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