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在私法秩序内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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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宪法在私法秩序内的意义-->[摘 要]宪法基本权利具有防御国家的主观性权利和客观法规范的双面性,其效力亦扩散于私法领域。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围绕宪法代写本科毕业论文权利与民事权利的不同特性与法理联系,司法适用过程主要从三个结构层面上展开。但对于我国在私法领域中直接适用宪法权利规范的合理性需要进行反思,确定宪法介入私法领域的方式,在本质上是要明确宪法价值的取向。针对我国法治进程,主张应在司法实践中致力于通过对私法概括性条款的合宪性解释,来促进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在私法领域的生效与遵行,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关键词]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私法领域;合宪性解释一、

2、问题的提出自新中国诞生以来,我国法院一直没有尝试在诉讼中适用宪法。因此,当公民的宪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如果普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款,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某些基本权利就难以得到法律救济。但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人格权、平等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的受侵害现象与因此引起的纠纷却屡见不鲜,且有日增之势。为此,学术界、司法实务部门以及媒体都极力呼吁宪法应该进入诉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就齐玉苓案直接适用宪法保障其受教育权作出的批复,自然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①。无庸置疑,该批复无论是在个案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对我国宪法的运作而言,都是意蕴深远的。宪法学界也围绕“宪法司法化

3、”展开了讨论。值得注意的是,该案还揭示了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即针对纯粹发生于私人之间的纠纷,司法机关将宪法基本权利规范直接适用于私法领域是否可行?面对私人间发生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区分和定位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如何适用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实现法律适用中的“发现与正当化”?亦即“宪法私法化”问题。基于不同的视角或语境,有学者认为“宪法私法化”是一个假问题①。不过,我们认为,借该问题的提出来探讨宪法在私法秩序内的意义,无论是对于基本概念的澄清还是重塑司法,都具有积极意义。其实“,宪法私法化”的提出并非是突发奇想,而是对蓄积已久的法现象的抽象概括。从目

4、前我国已出现的宪法司法适用案例来看,法律纠纷的性质主要归属于私人之间的关系领域②。对此,人们仅仅看到了人民法院在司法中适用宪法判案,而对于这种将基本权利规范在私法领域内进行适用的合理性与妥当性以及可能产生的代价与后果却甚少问津。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把宪法在私法领域的适用问题单独提出来,对这一宪法现象的正当性进行思考,对于我国的宪政乃至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不仅极具裨益,而且适逢其时。围绕公民个人权利,宪法与私法被置于同一讨论空间。由此,讨论的意义已由阐述宪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关系问题延伸到了法学研究中的宪法学与民法学③的沟通与对话、理解与互动这一更深的层面与视野上。事实上,宪法与民

5、法之间的关系是西方国家,尤其是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学家早已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但在国内,这一问题的研究却还处于垦荒阶段,上述两个学科之间的严格意义上的对话几乎尚未展开。究其原因,主要有三:其一,“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的固有观念,长期将宪法视为具有强烈政治性的总章程和总纲领,否定其作为法的一般属性的传统,使其失去了与民法进行对话的共同平台。其二,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来划分法律部门的做法,形成了比较突出的部门法割据现象,使得处于学科交界领域的问题常常“野渡无人舟自横”。其三,在研究方法上,对整个宪法学以及基本权利的研究,

6、过分偏向于哲理性探讨,而缺乏必要的实证研究。当宪法走进现实生活时,宪法权利规范的适用以及与普通法律规范间的交织便成为无可回避、有赖常识予以解析的话题。本文意图借对“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讨论,结合宪法权利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对一些基础性的宪法问题进行梳理和论述,以探求宪法在私法秩序内的意义,并求教于各方。二、基本权利的双面性及其效力扩散一般认为,宪法主要调整两大法律关系:一是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二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后者主要以确认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就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而言,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核心所在。自1776年美国《独

7、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率先宣示人权原则后,各国都按宪政原则重塑了公法关系,用权利语言将人们在人身、精神、财产等方面的自由要求以宪法的形式予以确认[1](p.170)。近代基本权所呈现的特征主要为:(1)概括及针对所有人的普遍性;(2)性质上是个人的权利;(3)是由人性本然所得出的,先于国家而存在的权利;(4)是对抗国家的权利④。传统的宪法理论认为,宪法的基本《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第2辑),(台北)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2000年版,第238页。民法是私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部门,故“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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