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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9
《论宪法效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对私法的影响二应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二 梅园商场的主人把加州法院的判决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宣称它侵犯了联邦宪法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财产权。注意在这里,就和中学生不能用第一修正案来限制商场行为一样,商场主人也不能把联邦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用来针对中学生的行为-两者都同样不能构成联邦宪法意义上的“政府行为”。因此,梅园商场只能上诉加州法院限制其财产使用权的决定,而联邦法院受理诉讼本身似乎表明,在司法决定可能使原来纯粹私人权
2、利之间的冲突带上“政府行为”;否则,联邦法院应以被告不可能侵犯宪法权利为由,驳回不属于其受案范围的上诉。不论如何,联邦法院维持了加州法院的决定。只要没有构成宪法第五修正案所禁止的“占取”(taking),州政府-包括州法院-就可以合理限制私有财产的使用方式。 在1980年“普林斯顿传单案”,[26]新泽西州的最高法院作出了类似判决。普林斯顿大学是一所私立大学。其校规规定,外校个人或团体必须事先申请并获得校方同意,只能在校园内从事散发传单或其它政治活动。被告是美国劳动党成员,并不是普大学生或教员。他先向学校申请在校园销售并散发政治文献,但未获批准,然后未经同意即在校园内从事这类活动,因而被指控
3、犯了财产侵占罪(trespass)。被告在法院宣称,联邦第一修正案和新泽西州宪的有关条款皆授予他言论自由,而这项权利受到了普大校方的侵犯。新泽西宪法第一章第六节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和加利福尼亚州宪的上述有关文字完全相同。新泽西最高法院判决,普大是缺乏“政府行为”的私人教育机构,因而并不适用联邦宪法,但它确实侵犯了新泽西州宪为被告提供的言论自由。和加州法院类似,新泽西州也运用了平衡分析的方法。汉得乐法官(J.Handler)的多数意见指出:... “为了确定在私有财产上行使的言论与集会权利、以及这类财产能被合理限制以调和这些权利的程度,适用标准涉及几项因素。这项标准必须考虑:[1]这类私有财产的性
4、质、目的和主要用途;[2]邀请公众前来使用这类财产的程度和性质;[3]在这类财产上从事言论活动的目的、及其和财产的私人与公共使用之间的关系。这是一项多层面的标准;在特定情形下,它必须被用来决定下列问题:[被告]是否可要求私有财产的主人,去允许个人合理行使言论和集会的宪法自由。” 宾西法尼亚州原先赞同加利福尼亚与新泽西州的立场,但后来发生了转变。在1981年的“宾州校园传单案”,[27]宾州一私立学院的学生组织寻求在校园组织和平集会,在联邦调查局的局长来访期间抗议当局的有关政策。他们未获得批准,但仍然坚持组织抗议,因而被警察逮捕问罪。在诉讼中,被告宣称校方侵犯了其自由言论权利。宾州最高法院判决
5、,传单散发者在私人大学校园内具有州宪自由言论和结社权利,且“本州宪法保护上诉方自由言论的无价权利,不受州刑事法通过实施缺乏标准的学院许可要求所限制”。但5年之后,这一决定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在1986年的“商场收集签名案”,[28]私人拥有的购物商场一律禁止在商场内从事所有政治活动;被告因在商场内征集州长竞选提名而受到指控。宾州最高法院把本案的私人商场区分于上案的私人校园,并认为私人之间的权利争议更适合用普通立法与案例法加以解决。哈钦森法官(J.Hutchinson)的意见指出: “我们应小心避免把特定立场奉为宪法旨意,从而使其发展隔绝于立法、司法或私人变革。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一个能够与之相
6、适应的灵活法律构架;我们的普通法就提供了这种构架。宪法起草者假设,一种以普通法和成文法为基础的民法体系业已存在;它们控制着个人之间的侵犯权利和违反责任。长期持久和难以改变的宪法,则主要控制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法必须在社会变化时允许灵活和不断的发展;它主要控制着个人之间的关系。” 总体上说,只有少数州把原先仅针对政府的宪法权利扩展到针对私人,且仅限于特殊类型的私人。在决定是否扩展宪法权利适用范围的过程中,法院必须考虑原告的宪法权利是否“基本”或重要、其受侵犯的严重程度以及被告的影响范围。只有被告行使的是“非个人权力”(Impersonal...Power),即“某些个人因财富、地位或其它因
7、素而享有的权力,在影响许多人的有关公共或企业事务上行使控制”。[29]在决定过程中,法院还必须考虑宪法“长期持久和难以改变”的特点,避免把一般的立法利益宪法化,从而保证变动社会中的私人关系可以被立法机构灵活调控。 二、德国宪法对私法的“辐射”效应 和美国不同,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联邦德国相当严格地区分公法与私法概念。在历史上,这种严格区分的体制建立于法国“权限争议法庭”在1873年作出的“布朗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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