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秩序中的立法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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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宪法秩序中的立法听证制度摘要:对于禁放鞭炮,始终存在不同的声音。比如以冯骥才为代表的一批作家、学者就认为,燃放鞭炮是重要的民俗,是春节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放鞭炮的争议也由来已久。时至今日,全国大中城市,禁者、放者,兼而有之。抛开这些实体性的争论,本文更多的是从宪法秩序下的程序问题思索:禁放之法的废止和重提的过程,能否在由宪法保证的听证制度下进行;并且此过程能否规划化为一种宪法秩序,应然化并实然化。  关键词:宪法秩序;立法听证制度;禁放鞭炮之法    一、引言  爆竹于庭、磬鼓三奏的春节已然远去,伴随着禁

2、放鞭炮的政策的废止和重提,岁岁爆竹仍然声声在耳。关于贺卫方老师的博文的思索,加之一个学期宪法知识研习的成果,遂成此文。  关于禁放鞭炮我搜索了下资料:第一个禁放鞭炮的城市是天津,时间是1907年2月3日。那一天,天津巡警局通过《大公报》发布了一个很有趣的公告:“入冬以来,风高物燥,瞬届年节,竞放花爆。起花双响,高入云霄,遗火落下,贻害非小。贩卖燃放,均于禁条。特先晓谕,广为劝告,父戒其子,兄为弟导,子弟有犯,父兄枷号,倘敢故违,决不宽饶。”但是那次禁放,并没有扩展到全国。第二次大范围禁放鞭炮开始于1993

3、年前后,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带动下,短短几年时间,全国绝大多数中心城市都宣布禁止在中心城区禁放。  二、宪法秩序与宪法秩序下的立法听证制度  (一)宪法秩序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它所追求的宪法秩序是一国法律秩序的基础和核心,是保障人民主权、实现宪政的基本价值目标。宪法秩序作为一种社会秩序,包括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定宪法而形成的一种协调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宪法上的秩序,它是理性追求的体现,即应然宪法秩序;二是通过各种宪法手段对现实的宪法关系进行调节,在宪政实践中形成的

4、宪法秩序,是一种实际存在的秩序,即实然的宪法秩序。宪法秩序的实现是指应然宪法秩序向实然宪法秩序的转换过程,是一种存续的状态。但是,理性追求和现实存在之间经常有一定的差距,有时甚至是巨大的。宪法实施不到位,实施方式、方法的选择不当,实施重心选择不准确等,都会阻碍应然秩序向实然秩序的转换;宪法的稳定性特点,使理性追求的宪法秩序和客观存在的现实之间事实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为此,必须寻找一种有效的方法和关键的切入点,在宪政实践活动中不断促进宪法秩序的实现。  宪法是调整一国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规定国家的

5、根本制度的根本法。从宪法关系主体的角度,可以说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法律规范;从宪法规范内容的角度,可以说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法律规范。宪法秩序也就必然要在协调国家与公民关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过程中才能得以实现。宪法规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规范国家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宪法将其纳入法律控制的轨道以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保证国家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作出正确决策,对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有效管理;为切实保护公民

6、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公民权利的享有奠定了基础,成为公民权利保护的根本手段和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屏障。这两个方面,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宪法秩序下的立法听证制度  宪法秩序下的立法听证制度也应一分为二:是指立法机构在对法案进行公布前进行的各项中途聆听所涉利益方的各方的申请或陈述、审核相关证据的法定程序,一方面立法听证制度是一种社会秩序,是基于人们对程序正义的基本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关于立法程序上的“一致性、连续性

7、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肯定的应然的立法听证制度,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转变成实际(实然)的宪法秩序。  立法听证权是指在立法活动过程中,为了体现民主,充分反映民意,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团体有表达意见的权利。立法听证权的核心要素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建立在知情权基础上的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抗辩权与质证权,旨在被“听”;二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认真对待的权利,旨在被“处理”。从各国实践来看,立法听证权的内容主要有:阅卷、调查与咨商权;遴选和被遴选为参加人的权利;通知和要求回避权;作证权;诘问和辩论权。 

8、 在美国,听证程序是源于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听证是美国公民根据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所享有的权利“效力高于行政法上所规定的程序规则”,行政法上的程序规则必须符合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标准。我国学者也纷纷寻找我国建立听证制度的宪法依据或法理渊源,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现在虽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但在宪法中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原则可以认为该原则是我国听证制度得以建立的最根本原则。除此原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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