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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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近些年来,幼儿教师虐待儿童的现象频繁发生,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但是,我国刑法针对此类案件时应用捉襟见肘,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完善我国立法,以有效规制虐待儿童的行为。  论文关键词虐待儿童虐待罪刑法修正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4日,浙江温岭发生一起民办幼儿园老师双手拎男童双耳、致其双脚离地的事件,图片中男童表情痛苦,颜某却笑容满面,而颜某拍照仅为了好玩取乐。有网友还晒出更多照片,证明颜某还有对学生胶带封嘴、蒙脸、倒着置于垃圾桶等多项虐待行为。相关照片在网上曝光后,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当事老师颜某

2、随即被辞退。温岭市公安局10月25日立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肇事者颜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0月29日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警方经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颜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温岭警方16日依法释放了颜某。  二、我国刑法的困境  颜某虐童事件案发后,温岭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当事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这让许多人感到意外:明明是严重的虐童行为,为什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来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呢?网友的困惑也揭示了我国刑法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所面临的尴尬困境。目前,我国刑法针对此类案

3、件,规定了以下几种罪名:虐待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以上四种罪名也是目前广大网友对于此案存在的四种处理意见。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在适用这些罪名均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一)虐待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行为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即虐待人和被虐待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如丈夫虐待妻子、父母虐待子女等。(2)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行为。首先这种虐待行为的在内容上包括肉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

4、其次,这种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3)行为人的虐待行为情节恶劣。我国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虐待被监管人罪中情节严重的解释,可以对虐待罪的情节恶劣加以有效把握。虐待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均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主要区别在于保护对象的不同,所以二罪保护的法益具有一致性,因此虐待罪中的“情节恶劣”的的规定可以借鉴《规定》对虐待被监管人罪中“情节严重”的规定。(4)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犯罪。  很显然,颜某与被虐待儿童之间不存在互为家庭成员的关系,不符合成立虐

5、待罪的主体条件。这也是警方没有以涉嫌“虐待罪”立案的原因。  (二)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害、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侵犯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是从流氓罪分离出来的。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  在此案中,颜某的行为侵犯的是被虐待儿童的身心健康,虽有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从图片上看,颜某虐待儿童的地点是在教室里,不超过幼儿园范围

6、,很难说是寻衅滋事,扰乱了社会秩序。所以颜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警方撤销此案符合法理。  (三)故意伤害罪  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故意伤害罪的伤害程度也有严格的限制,被害人至少具有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  本案中,颜某揪耳朵、贴胶带等行为,较难达到造成学生轻伤以上的最低入罪标准。幼儿园的老师虽对儿童进行一定的惩罚和虐待,但是还达不到损害器官肢体的正常机能,虽造成一定的疼痛,但是不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四)侮辱罪侮辱罪  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要求行为人公

7、然实施侮辱行为。侮辱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1)暴力侮辱。本罪中的暴力是一般意义上的暴力,没有达到杀人、强奸、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2)非暴力动作的侮辱,“例如:与人我握手后,随即取出纸巾擦拭,作嫌恶状。”(3)语言侮辱。例如使用语言公然辱骂、诋毁被害人等。(4)通过文字、图形等侮辱。例如张贴写有侮辱内容的大字报、图片等侮辱他人。所谓“公然”侮辱,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有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不特定人,是指对方不是由特定关系所限定的人。  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从这一点上说,这个案件符合客体要求。因为颜某的虐待儿童的行为使被虐待儿童的

8、人格尊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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