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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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20002009年期间,我国有超过93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有近436万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经济损失为国民生产总值的1%3%。2010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由此可见,我国的道路安全状况令人担忧,悲剧的不断上演使得包括酒后驾车在内的危险驾驶行为受到了

2、社会各界普遍的关注,也引发了全社会对交通安全问题的日益担忧,迫切需要相关法律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法律的震慑作用达到逐渐减少和避免危险驾驶行为的出现。2011年2月2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道路飙车和醉酒驾驶入罪,并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本文,笔者就危险驾驶行为在刑法领域的规制问题作一探讨。  一、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  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包括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边驾驶边打手机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驾驶行为,但也不仅

3、限于上述行为,只要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属于危险驾驶行为。  二、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在刑法层面,与机动车驾驶有关的罪名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该罪是过失犯罪,而且是结果犯,要求结合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和所造成的伤亡情况予以定罪量刑;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故意犯罪,是危险犯,根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处以不同的刑罚。酒后或醉酒驾车等危险驾

4、驶行为有两种结果,一是造成伤亡的,另一种是没有后果发生的。对于前者,刑法要求要肇事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且致一人以上重伤才可按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若仅为轻伤,则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后者,如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理,又显得处罚偏重,且两种罪名所规定的主观构成要件完全不本文由.L.收集整理同,实践中不能以是否产生结果来定该适用何种罪名。由此可见,如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发生伤亡事件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则无法用刑法予以规制。在行政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

5、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可见,我国酒后驾车的违法成本过低,缺乏震慑力。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我国正式将道路飙车和醉酒驾驶行为列入刑

6、法规制的范围,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可见,这次刑法修正案规定,只要有飙车、醉酒驾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  三、我国目前对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的利弊  (一)对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之利。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各地法院根据当地发生案件的事实、情节等具体情况判处了一批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相继而出的判决彰显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本意,也充分表明了我国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惩处危险驾驶犯罪的态度和决

7、心。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醉驾被告人本人起到了惩戒和教育作用,对广大社会公众起到了积极的法制宣传和警示作用。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由于前一时期采取了严查酒后驾车、将醉驾入罪等有力措施,现在不仅醉酒驾车现象有所减少,酒后驾车的行为也随之减少。这表明,通过更为严厉的法治手段规范、约束交通行为,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已经初步实现。依法适用危险驾驶罪追究醉酒驾驶者的刑事责任,对于遏制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醉驾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对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之弊。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和一

8、系列醉驾案的处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浮现出了一些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疑问。  1、危险驾驶一律入罪的立法规定是否符合刑法谦抑原则和刑法最后手段性原则的基本精神。刑法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犯罪,而是预防犯罪。我国修改后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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