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管理办法》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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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经纪人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资格认定第三章 经纪组织第四章 经纪活动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行为,促进经纪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

2、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纪资格的认定;   (二)经纪人的登记注册;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四)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   (五)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格

3、认定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3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第七条 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已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专门考核合格,取得专业经纪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发给专

4、业经纪资格证书。 第三章 经纪组织   第八条 经纪人事务所由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合伙设立。经纪人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   (二)有一定的资金;   (三)由2名以上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合伙人发起成立;   (四)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2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五)专门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4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六)合伙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纪人事务所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

5、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经纪人事务所的债务承相连带责任。   第九条 经纪公司是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业务场所;   (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其中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5人;   (四)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2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五)专门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4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六)《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非经

6、纪行业现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经纪人事务所或者经纪公司兼职从事经纪活动。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   (二)有一定的资金;   (三)取得经纪资格证书;   (四)有一定的从业经验;   (五)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规定。   个体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并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二条 除经纪人事务所、经纪公司、个体经纪人外,其他经济组织从事经纪活动,需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

7、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经纪人事务所、经纪公司、个体经纪人和兼营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或者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注册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注册或者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 第四章 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经纪人依法进行经纪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

8、行经纪活动。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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