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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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法律效果【原文出处】法商研究【原刊地名】武汉【原刊期号】200205【原刊页号】109~115【分类号】D416【分类名】国际法学【复印期号】200301【标题】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法律效果【作者】杨泽伟【作者简介】杨泽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湖北 武汉 430073【内容提要】国家主权平等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但在一些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中得以阐明,而且也被现代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国宝主权平等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平等,它产生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效果。在当今的国际关系中,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摘要题】理论探讨【关键

2、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涵义/法律效果/适用【正文】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theprincipleofsoverEignequalityofstates),既是传统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各个国家在领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实力、军事力量以及文化素质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却是国际社会重申得最多的现代国际法原则之一。无论是联合国还是其他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它们通过的有关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的文件中,均无一例外地列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甚至将它列为各项原则之首。因此,深入研究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由来、内涵及其法律效果,对于剖析当今国际关

3、系和国际政治的现实情况,探讨有关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确立及其涵义    (一)国际主权平等原则的确立  作为传统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之一,国家主权平等既通过一些国际法学家的学说而得以阐明,也在现代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了确认。  1.有关的国际法学说  平等本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初政治学上的一个基本要素。近代的一些国际法学者将这一政治学中所主张的自然状态适用到国际法上。例如,深受霍布斯(Thomas Hobbes)影响的自然法学派的早期代表人物德国学者普芬多夫(SamuelPufendorf)就曾经断言:“自然状态下的所

4、有的人都有平等的,国际法上的人格者(指国家——引者注)处在自然状态下,因而它们也是平等的。”(注:R.P.Anand,SovereignEqualityofStatesinInternationalLamerichdeVattel)在18世纪中叶出版的名著《万国法》中,根据自然法的观点阐明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他说:“由于人是自然平等的,他们的天赋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国家作为人的集合体是自然地平等的,赋有同样的义务和权利,国之强弱在这方面没有关系。一个侏儒和一个巨人同样是人。一个小小的共和国和一个强大的王国同样是主权国家。由于平等的必要的结果,凡一个国家被允许做的事,一切

5、其他国家也被允许做,而凡一个国家不被允许做的事,其他国家也不被允许做。”(注:转引自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07-208页。)  1812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JohnMarshall)在交易号诉麦克法德恩案(TheSchoonerExchangev.McFaddonandOthers)中强调了“国家的完全平等与绝对独立”。1825年,马歇尔法官又在安特勒普案(TheAntelopeCase)的判决中再次宣称:“国家平等是最被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注:G.vonGlahn,LaongNations,1970,p.129.)19

6、世纪末,实在法学派的学者里维尔(Rivier)提出,主权国家之间是平等的;每一个主权国家以同样的名分行使其从它的主权和它的国际社会成员的资格派生出来的所有权利,只要符合它同其他国家的协定的关系。这就是国际法实践上普遍承认的而在国际法学说中一般地承认的国家平等原则的意义。(注:转引自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08页。)  英国著名国际法学家詹宁斯(SirRobertJennings)和瓦茨(SirArthur.Goodrich,CharteroftheUnitedNations:mentaryandDocuments,1969,p.37.)根据

7、这一规定,联合国的所有会员国都是平等的,对内完全自主,对外完全独立。有专家指出:宪章所规定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既有保障中小国家权利的意义,也起约束联合国行动的作用”。(注:参见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第5版,第74页。)1949年,国际法委员会在其起草的《国家权利与义务宣言》草案中指出:“每个国家都有权与其他各个国家在法律上平等”。该委员会在其评注中进一步说明:“本条来自于巴拿马草案第6条。它表明,按照国际法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主权平等’的含义体现在按照1945年在旧金山会议所作的解释的《联合国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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