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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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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的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自治区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广西境内承担国家法定
2、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根据桂政发[2010]72号规定,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行政审批项目属于扩权强县下放项目,从自治区质监局公布项目下放方案之日起,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行政审批项目由凭祥市质监局按照自治区质监局公布项目下放方案确定下放的权限实施。四、行政审批条件1、通过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计量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实施的前置审批。以下审批条件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设置:2、具有法人资格;或者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
3、立公正地开展工作;3、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4、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5、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6、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7、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8、满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07)要求(限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业务的专项计量授权机构);五、实施对象和具体范围申请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校准、检测(含型式评价试验及定量包装商品
4、净含量检测试验)任务的技术机构。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表;2、机构法人证明及依法设置的文件(增项考核不需递交);3、机构法人代表聘任文件(增项考核不需递交);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或专项授权证书)(申请授权增项的机构应提供原授权证书副证原件);5、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6、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7、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检测项目;8、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9、考核规范要求与质量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10、质量手册、程序文件;11、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
5、览表;12、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13、标准考核证书;14、开展本单位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授权申请;15.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设置机构和授权受理的批准文件(①除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外,其他机构在首次及复查申请时均需提供;②申请增项考核的机构应提供);16.已参加的实验室之间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17.计量业务变更申请表及附件(份申请单位名称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地址变更时提供)。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
6、由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实施计量法的需要确定。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1.考核费:600元/机构,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2、申请自治区级单位内部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计量授权不需再组织考核,仅收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3、法律依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8]37号4、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财综[2015]24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计量授权考核费。
7、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8539431投诉电话:0771-8551365十一、其他事项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1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备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备,符合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8、1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综合管理股制作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局负责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1个工作日)综合管理股审查(限2个工作日)分管综合股领导审核(限1个工作日)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1个工作日)技术审查中心出具审查技术检定报告等,(限3个工作日)附件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申请机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研究院(盖公章)申请机构负责人:刘××(签字)申请日期:2007年9月10日受理申请单位名称:_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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