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常生活常识谈几起质押合同的效力

从日常生活常识谈几起质押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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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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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日常生活常识谈几起质押合同的效力  在我院(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已审结的几起质押合同纠纷案件之中,案情基本相似。基本的案情是:信用社在办理质押借款合同时,贷款人借用存单所有人的存单用于质押,并且由贷款人而不是存单所有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庭审中,贷款人对于借款的事实及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没有争议,只是辩称没有偿还能力。这几起案件的争议就在于:存单所有人称其未在质押合同上签字,以出质存单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质押合同无效,由信用社返还其存单。  从日常生活常识谈几起质押合同的效力  在我院(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已审结的几起质押合同纠纷案件之中,案情基本相

2、似。基本的案情是:信用社在办理质押借款合同时,贷款人借用存单所有人的存单用于质押,并且由贷款人而不是存单所有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庭审中,贷款人对于借款的事实及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没有争议,只是辩称没有偿还能力。这几起案件的争议就在于:存单所有人称其未在质押合同上签字,以出质存单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质押合同无效,由信用社返还其存单。  从日常生活常识谈几起质押合同的效力  在我院(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已审结的几起质押合同纠纷案件之中,案情基本相似。基本的案情是:信用社在办理质押借款合同时,贷款人借用存单所有人的存单用于质押,并且由贷款人而不是存单所有人在

3、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庭审中,贷款人对于借款的事实及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没有争议,只是辩称没有偿还能力。这几起案件的争议就在于:存单所有人称其未在质押合同上签字,以出质存单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质押合同无效,由信用社返还其存单。  这几起案件在审理中,所要查明的焦点在于存单所有人出质存单是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应当以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显然,按此规定,质押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重要证据及质押合同的形式要件,质押合同上没有出质人的签字及指纹,应当认定质押合同无效,信用社返还出质人的存单;信用社主张

4、质押存单系出质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信用社举证。具体到这几个案件之中,之所以信用社起诉,正是由于贷款人已经丧失了偿还能力,质押合同是否有效成为了信用社与出质人谁承担贷款人经营风险的关键;同时,由于贷款人能够从出质人那里借用存单,说明贷款人和出质人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在贷款人丧失了偿还能力之后,贷款人和出质人之间的密切关系使得贷款人往往想将风险转嫁于信用社而非出质人,他们之间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这时,贷款人必然作出为利于信用社的陈述,称借用存单时出质人不同意用于质押,显然,让信用社证明出质人的出质行为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不可能的。但是,庭审中,信用社

5、提出的答辩理由是:按照一般的常识,一是,借存单的用途只能是用于质押借款;如不用于质押,应当借用现金而非借用存单;二是,当事人贷款时,由于当时信用社的放款的条件是必须有存单质押,正是当事人急需贷款,并且借款人和出借存单的人之间比较密切,如果由信用社找到出借款单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的话,存单所有人应当会同意签字的;并且,根据信用社工作人员的经验,实际上在贷款人贷款的时候,找到存单所有人时,存单所有人都签了字;三是,担保法中“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系质押合同生效的实质性要件,现在出质人的存单仍被信用社占有,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何看待信用社的答辩理由中按照一般常识

6、所得出的结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依此司法解释,在民事诉讼之中,最高法院已经授予了法官依照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明力大小进行独立判断的权力之后,这几起案件之中质押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  最高院新的证据规则,将举证的责任给予了当事人,这样可以使得人民法院可以以得于利益纠纷之外超然的身份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予以裁决,从而做到公平的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7、务关系。虽然举、质证的责任主要应当由当事人承担,但是作为法官裁决的依据,仍然是依靠法官对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所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的。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公正是法官通过对于案件审理之后,自己内心所确认主观上的公正;既然是主观上的公正,其是否公正还应当得到社会意识的认可,符合一般人对公正的判断标准,从而树立起司法机关在社会上应有的权威性。因此,“以事实为依据”,指的是法官通过自己对于现有的证据通过逻辑分析之后内心所确认的事实,这种事实是法官通过一系列心理活动之后得出的主观上所认定的事实,应当符合于社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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