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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案例分析-朱某诉信达保险某分公司刘某交通事故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深圳法律顾问www.zealhave.comF4EX朱某诉信达保险某分公司刘某交通事故案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法官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张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孙旭权、被告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2011年8月17日16时23分,被告刘某驾驶其所有的浙A某某某轿车在叶青兜由东向西行驶时,车右侧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驾
2、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拱墅区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为此住院33天,事故发生后被刘某支付1800元,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42322.82元、误工费40087元、护理费3786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500元,共计88917.82元,扣除两被告垫付的11800元,被告尚应支付77117.82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诉讼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1、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承担;2、门诊病历、
3、出院记录,证明原告治疗情况;3、医疗费发票,证明医疗费;4、诊断证明书14张,证明医院建议休息时间;5、证明1份和暂住证2本,证明原告居住杭州的事实。被告刘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医疗费其中两张2011年9月28日不是原告本人名字。误工费应按2011年标准计算。护理费和交通费没有依据。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5元每天计算,原告的住院发票中已包含了伙食费。营养费没有医嘱,不应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医疗费要求扣除非医保费用。误工费偏高。护理
4、费应按实际天数计算。营养费不予承担。伙食费已包含在住院费中,应该扣除。两被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双方提供的证据确认如下:1、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证明及暂住证,两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该证据具有证据效力。2、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书,两被告虽然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需要证明的误工期限已有鉴定结论确定,故该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3、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两被告对2011年9月28日的两份发票认为作原告本人所花的医疗费。经审查2011年9月28日的两份挂号金额为4元,非原告本人姓名、故该两份挂号单不具有
5、证据效力外,其他发票均有证据效力。4、根据保险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误工期限进行鉴定,原、被告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故该证据具有证据效力。经庭审并结合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下列事实:深圳法律顾问www.zealhave.comF4EX朱某诉信达保险某分公司刘某交通事故案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法官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张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孙旭权、被告
6、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2011年8月17日16时23分,被告刘某驾驶其所有的浙A某某某轿车在叶青兜由东向西行驶时,车右侧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拱墅区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为此住院33天,事故发生后被刘某支付1800元,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42322.82元、误工费40087元、护理费3786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500元,共计88917.82元,扣
7、除两被告垫付的11800元,被告尚应支付77117.82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诉讼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1、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承担;2、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证明原告治疗情况;3、医疗费发票,证明医疗费;4、诊断证明书14张,证明医院建议休息时间;5、证明1份和暂住证2本,证明原告居住杭州的事实。被告刘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医疗费其中两张2011年9月28日不是原告本人名字。误工费应按2011年标准计算。护理费和交通费没有依据。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5元每天计算,原告的住院发票中已包含了
8、伙食费。营养费没有医嘱,不应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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