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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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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大调解机制构筑大稳定格局[创新大调解机制构筑大稳定格局]根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和省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我区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于今年2月20日在全市率先组建了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基本建立大调解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组织协调、司法行政牵头实施、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创新大调解机制构筑大稳定格局。得到省市职能部门的充分肯定,成为我区政法工作中的又一亮点。回顾组建的思路历程,应当说整个大调解机制组建过程我们始终贯穿了创新这条主线。我区调处服务中心之所以成为亮点,并不是因为XX
2、首家成立才成为亮点,而是创新了大调解机制,形成XX特色,才成为亮点。并且这个创新是建立在对传统调解模式和新型矛盾纠纷特点进行充分调研分析基础之上的。我们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专题调研。一是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基本特点、发展趋势进行了专题调研。传统社会矛盾纠纷主要以婚姻家庭、继承析产、邻里纠纷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为主,具有单一性、内部性和不易扩散性等特点。新形势下,随着改革改制不断深入、城市建设不断推进,矛盾纠纷类型、轻重程度等都发生了质的变化,主要是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相互交织,而且一定
3、程度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占多数,居主导地位,矛盾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也越容易激化,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群体性、综合性等新特征。二是对现行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调解模式进行专题调研。现有调解类型主要为三种,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其中行政调解又可分为信访调解、治安调解、城管调解等。现行调解模式是与传统矛盾纠纷特点相应的,但应对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有四个方面的缺陷:1、在组织体系上。存在上下分割、断头断腿现象。譬如区和街设立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但在基层没有生根;街道和村居分别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但在区级没有指导组织
4、。而且上下级调解组织之间没有隶属、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上下没有合力。2、在工作机制上。调解组织之间、涉案单位之间处理矛盾纠纷,存在条条分割、块块分割、条块分割的格局,各个调解组织都是单兵作战、各自为战,左右形不成合力。3、在职能配置上。过去调解组织存在有职无权现象,没有按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配置职能权限,要发挥大作用有大作为较难。4、在机构设置上。用庭式调解方式代替人民调解方式不合适,体现不了人民调解的基本特点,体现不了政府就是服务的理念。三是对近年来我区调处重大矛盾纠纷成功案例进行专题调研。近年来我区对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
5、亲自组织协调,以涉案责任单位为主体,涉案部门包括政法部门共同参与,提高了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和成功率,为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解决传统调解模式的弊端,结合解决矛盾纠纷各部门的职能分工,我区总结近年来调处矛盾纠纷的实践经验,创造性提出大调解模式,基本构架是以信访局的矛盾纠纷接访,综治办、司法局的矛盾纠纷排查,司法局的矛盾纠纷调处三大职能为基础,实行政法部门包括综治办、信访局联合办公受理调处矛盾纠纷,区委区政府主要部门包括区政府派出机构、涉案单位共同参与联动,形成联合联动办公、联合联动办事、
6、联合联动接访、联合联动调处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模式。做到有案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公,全面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接访、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格局。通过建立大调解服务体系,实现三个转变。由小调解向大调解的转变,真正实现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各方参与调解的新格局;由单一调解向综合调解转变,逐步形成民事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协调发展的大调解机制;由随意调解向规范调解转变,从接待、咨询、受理到调处问题,规范化、制度化运作。最终达到四大工作目标,即调解资源大整合大集中、调解体系大健全大完善、调解机制大联动大运作、调解职能大提升大发展,以大
7、调解保障大稳定,以大稳定促进大发展。具体讲有四个创新:一、组织体系创新领导层面:成立XX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工作汇报《创新大调解机制构筑大稳定格局》(..)。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第一副组长,区综治办主任、司法局局长、信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法院、检察院等19个部门和单位。具体工作由综治委牵头。机构设置:成立区街两级中心。区中心由司法局局长任主任,信访局、综治办、公安分局、司法局各派一名区管副职任中心副主任。综治办、公安分局各派1名干部,司法局派2名干部,信
8、访局派3名干部常驻中心开展工作。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时为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成员单位,其他部门、单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工作由司法局牵头,政法部门联合办公,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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