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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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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法律必须被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是伯尔曼的呼唤,语出《法律与宗教》。此言既出,流传甚广,影响颇深。其主张法律与宗教不应分离,且应被信仰。两者互为支撑,法律赋予宗教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神圣性。不惟此,法律易于僵死,宗教则易于狂言。年久月深,越来越多的人被这种浩然的法律权威所感染。时至今日,在中外不同语境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应该作何解读,恐难一言蔽之。此中缘由,必须理性分析,方能深悉论文下载。回顾这句法律名言,其产生、发达与流传,有其深刻的时代特性和文化背景。《法律与宗教》的英文原书出版于1974年,其作者
2、伯尔曼,出生于1918年。此间,历经两次世界大战,经历了全球性经济崩溃,并有各种思想、主义等价值观纠葛万千,难解难分。四十多年的风云变幻,影响了人们对一切秩序与信仰的怀疑。伯尔曼身处其中,亦难逃这种集体性的思想危机。法律标榜秩序,当遭遇非理性的战争暴力时,变得脆弱不堪;宗教意味信仰,在面对生死冲击时,似乎也变得不那么神圣。人们置身于这种从未有过的思想危机中,不知从何处来,亦不知何处寻,又何处去。百转千回之后,伯尔曼似乎想以其精智,力图在人们思想中再建一种秩序,重塑一种信仰,诚如《法律与宗教》所言道。作者个人的生活时代特性,自是
3、其思想阐发的直接动因。追而溯之,法律必须被信仰这一命题的提出,又岂是一己一代的环境所能造就。法律与宗教,秩序与信仰,宏大命题的背后必然有着绵延长久的历史、文化做奠基。西方历史文化传统中,法律与宗教不可分。《摩西五经》是为证。其所记载的内容,即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此期间,法律与宗教共享同一种仪式与传统,且具有同样的权威与普遍性1。只是后来,先有文艺复兴,又有宗教改革,再经岁月蹉跎,西方法律的神秘性日趋凋零,流形于功利设计;与此同时,西方宗教的社会性也日愈淡化,限缩到教堂仪式。法律标榜的正义与宗教寓含的神秘出现分离。人们
4、的法律感情陷入了信赖危机之中。两者回归的重任,在上世纪落到了伯尔曼的肩上,于是便有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反观中国,既无法律与宗教一元交融的历史传统,又无法律与宗教二元分离的危机现状。民众于法律的感情,相去宗教式的精神皈依极微,自不会有信仰之言。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可称之为礼法。我们的精神价值架构,实以儒家教义为核心,又辅以他家,诚如法、道、墨。而儒家教义又极力倡导礼。礼表征着一种秩序,体现在法律方面即为礼法。儒家的礼即法。出于礼则入于刑是为此说。其是道德化的法律,又是法律化的道德。相比之下,礼取代宗教,与法融而为一。
5、法因礼而神圣,而权威,而被遵守。但儒家的礼却没有西方宗教的神秘性,与西方基督教义归属超验的价值范畴不同。相反其却有着强烈的社会现实性。其以模糊的边界、开放的思维包罗万象。月深日久,其溶于骨髓,浸于血液。时至今日,礼的价值影子,于我们内在的精神世界和外在的世俗社会,依然影影绰绰,隐约可见。如此以来,何谈对其心系宗教式的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一判断在中国语境中似乎缺少了合理的存在。解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一命题,定要在一定的语境范围内。我们不能概而言之地讲用信仰对待法律是对抑或是错。法律本身就有良法
6、与恶法之分,而信仰一词,又属一种超验的价值。用信仰搭建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实难客观。与其说信仰法律,毋宁讲信赖法律。然而,在中国语境里,古时今日,对法律从不曾有过宗教式的信仰,也不曾出现确切的理性信赖。民众趋于通过关系而诉诸权力来解决纠纷,而法律却往往被束之高阁。此中关涉民族的文化价值传统和固有的思维习惯。对于法律,信赖难见,遑论信仰,又谈何容易。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困境之一。如何破解,路在何方?我想通过在不同语境下对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一命题的分析与解读之后,这一问题似乎明晰了。在法律往往被忽视的情况下,要想建立
7、民众对法律的信赖关系,一言以蔽之,即非过正不能矫枉。中国语境下,要想矫正民众忽视法律之态度,实现对法律应有的信赖关系,必须以宣扬信仰法律的力度而为之。具而言之,如若信赖法律是一个社会应然的正态,而中国民众现在忽视法律则是一个社会实然的枉态。要想矫此枉态而至彼正态,实现从忽视法律到信赖法律的转变,则不得不以信仰法律之力,来抵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有碍信赖法律之力。信仰法律虽有过于信赖法律,但在一个民众易于忽视法律的社会中,宣扬法律信仰,必然对实现理性的法律信赖大有裨益。是为不能激情地信仰,则不会客观地信赖。如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
8、它将形同虚设,在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实属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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