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刑法典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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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古代刑法典探源  摘要:加强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对于21世纪的中国来说,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就古代法学海洋中的《伊训》、《周礼》、《吕刑》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以期达到某种借鉴作用。  关键词:五刑;刑法;法典  《伊训》:中国的第一部官员治罪条例  《伊训》是商朝一部重要刑事法律。成汤去位后,其孙太甲继位,辅佐他的是前朝元老伊尹。太甲年幼无知,耽于酒色,伊尹将商汤在位时已制订的《官刑》重新修订,即为《伊训》,其主要内容是:  (一)“制官刑,儆于有位”,儆即警戒;有位,即掌握一定权力。  (二)反对三种不正之风,打击十种职

2、务犯罪。所谓“三风”,即巫风、淫风、乱风。所谓十愆,即:在宫廷内昼夜歌舞的;在官邸内酗酒的;收受贿赂的;贪恋女色的;一贯游山玩水的;一贯打猎钓鱼的;背离先王遗训、天子诏喻的;拒不接受忠言的;远离年高有德之士的;亲近娈童的。十种职务犯罪中,如“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等罪状描述具体,意思明确,“侮圣言”、“逆忠直”,意思稍嫌空泛。据《孔传》解释,是指“狎侮圣人之言而不行”,“拒逆忠直之规而不纳”。可见对当时官吏的要求是很严格的。  (三)《伊训》对三风、十愆的刑事责任有所规定。所谓“家必丧”、“国必亡”

3、,不是一般的告诫之辞,而是具体的惩罪措施。“家必丧”,即取消其在家族中的职位:“国必亡”,即剥夺其统辖封国的权力。至于“臣下不匡,其刑墨”,更为明确:臣僚和下属对犯有三风十愆的主上不加匡劝的要受到刺面之刑。  据有关史料记载,伊尹曾因太甲耽于酒色,荒于朝政,而将其放逐到桐(今山西万荣西),三年后,因太甲改悔,伊尹又将他迎回复位。据此可知,当时伊尹曾推行过一次反“三风”、“十愆”为主要内容的政治运动,且声势浩大,连一国之君也受到惩处。  《周礼》:中国第一部礼刑合一的综合法典  《周礼》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官民的犯罪分门别类

4、加以明确规定。《周礼·秋官·士师职》有“士之八成”的规定:“掌士之八成,一曰邦酌,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邦令,五曰矫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根据郑玄的解释,邦酌是窃取、刺探国家机密之罪;邦贼是紊乱国政、谋反作乱之贼;邦谍是勾结外国之罪;犯邦令是抗拒君主指令之罪;矫邦令是擅自改变国家法令之罪;为邦盗是盗窃、贪污国罪;为邦朋是拉帮结派之罪;为邦诬是中伤国王、诬告臣僚之罪。老百姓也有八种主要的罪名。《周礼。地官。大司徒》规定:“以分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

5、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其中不孝、不睦均为后世所沿用。不姻即为对婚姻家庭义务的违犯;不任、不恤,是指对朋友邻里有急难、困苦时不加救助。据此可见,周代把违反孝悌忠信等伦理道德的行为纳入了犯罪的范畴,体现了礼法合一的特点。  《周礼》的另一个功能和作用,则在于积极预防犯罪。《礼纪。经解》曾阐述道:“以旧礼为无所用而去之者,必有乱患。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丧祭之礼废,则臣子之恩薄而倍死忘生者众矣。聘勤之礼废,则君臣之位失,诸侯之行

6、恶,而倍畔侵陵之败起矣。”在这些失礼、违法、犯罪行为中,最严重者莫过于犯上作乱或反叛暴乱,《周礼》正具有预防这种祸乱潮水肆意泛滥的堤防作用。  (二)建立了相当完整的刑罚体系。首先,关于五刑的确立。据《周礼》记载,周代的刑种渐成体系。《周礼。秋官》对五刑已有明确规定:“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辩罚之轻重。”丘睿注云:“五刑之名,始见于虞书,然未有其目也,著其目始于此。”按此说,《周礼》是最早具体规定五刑条目的法典。  其次,关于“圜

7、土”和“嘉石”制度的确立。我国的监狱制度,一般也认为始于周。《周礼。秋官。大司寇》称:“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罢民系对良民而言,也可以说是统治者眼中的“刁民”或“惰农”。另外,还有“嘉石”制度。“大司寇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末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于嘉石,役诸司空。”嘉石,前人解释乃石上刻有“嘉言”,即教育人改恶从善的语录。坐诸嘉石的时间,亦有具体规定。“重垂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

8、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据郑玄的解释,这是较收聚于圜土的罪行更轻的罪过行为,即虽已有罪过,但尚未触犯刑律。这说明“圜土”、“嘉石”是对轻微犯罪的惩戒方法。  最后,关于罚金罪的确立。据《秋官·职金》载:“掌受士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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