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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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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中国法理学历史鸟瞰1、春秋战国时期(1)儒家主张实行礼治、德治和人治:“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2)墨家主张用法来“壹同天下之义”:提出“尚同”说与“兼爱”说。(3)道家主张“道法自然”,主张“无为而治”。(4)法家从分析人的本性出发来阐述法治学说:人生来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的,人的这种本性使得人们之间不可避免地要互相争夺,要抑制争夺,就必须实行法治;另一方面,人的这种本性,也使得统治者只能用注重赏罚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仁义恩爱、说服教化之类的手段来进行统治。实行法治也是避免人治的弊病和适应当时形势所必需。2、从秦汉至鸦片战争时期:
2、法思想领域中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是封建正统儒家思想(1)董仲舒:封建正统儒家法思想的形成;春秋决狱(2)律学的出现:马融(汉)、郑玄(汉)、张斐(晋)、杜预(晋)、长孙无忌(唐)(二)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哲学的两种意义:一是用来指法理学中的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它是法理学中的较为纯粹或更高层次的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具体的分支;二是法理学的同意语。法哲学的内容,在古希腊、罗马和古中国就已存在,但该概念的出现,却是晚近的事。胡果、黑格尔是最初使用法哲学一词的人物,尔后,这个名词在愈益广泛的范围得以使用。二、什么是法学(
3、一)并非没有争议的问题民法法系:法学是关于法的制订、实施、研究及教育等领域的各种科学性活动的总体;或者法学是关于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所采用的确定的常规准则英美法系:法学在美国,作为一门学术研究科目来说,可以是指研究法的一门独立学科(分析法学);可以是指对正义本质的研究(哲理法学);也可以指对法与社会的关系的研究(社会法学)。中国: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二)法学是历史的、国情的范畴法学是个历史的、国情的范畴,在不同历史时代、不同国情之下有着含义不同的法学:第一,法学的产生需具备的条件
4、:立法已在整体上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社会上已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第二,法学产生之后不断向前发展,在不同时期不同国情之下,法学的内涵和外延、内容和体系有差别。(三)法学的研究对象1、关于法学研究对象的几种观点:第一,先验的理想法、正义法、理性法或自然法,即研究“应当是怎样的法”;第二,实在法(国家制定的法的规范、法的体系本身的内容和结构),即研究“实际上是怎样的法”;第三,法与社会的关系,法的社会功能;第四,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包括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或是法学应当把如何以法治国、寻求治国之道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第五,在我们看来,法是历史的范畴
5、,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法学既要研究法的规范、法的体系本身的内容和结构,又要研究法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社会历史状态的关系,法与国家、政治、道德、文化和其他思想意识形态的关系,法与它赖以建立、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关系,还要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法自身制定、修改、废止、贯彻实施及其所获得的社会效果。2、由于不同时期科学发展水平不同、科学研究分工粗细不同,法学的研究对象在客观上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历史上,法学曾和政治学、哲学、神学等长期结合在一起;十九世纪,法学才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近代意义上的法学学科。3、法理学
6、应将国家分出去,以法作为专门研究对象:第一,历史上,法学和主要研究国家问题的政治学长期结合在一起,那时不可能把国家与法分开,但在法学同政治已是两个学科的今天,完全有可能把法与国家分开研究。第二,从学科研究的分工和体系来讲,也有必要专门以法作为法学的独立的研究对象。第三,观察法学的历史发展,也可以看出法是能够作为专门的研究对象的。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一)法学体系1、法学体系由若干分支学科构成:第一,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纷繁复杂,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法也不得不复杂化起来,形成了许多不同的部门法。第二,法学作为一门科学,不仅要
7、分门别类地研究各个部门法,而且要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综合地研究各种法的问题。2、法学体系的构成的几种观点:(1)英国:按照沃克《牛津法律指南》的观点,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2)日本:按照《万有百科大辞典》的观点,法学可分为公法学、私法学、刑事法学和基础法学四大部类;(3)苏联:第一类:方法论和历史科学,包括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的历史;第二类:与各部门法相联系的专门学科,包括国家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部门法学;第三类:研究外国国家和法以及对国际关系进行法的调整的科学,包括外国国家与法的制度史、国际关系学等;第四
8、类:辅助性法学学科,如法医学、法精神病学等。(4)中国:北京大学法理学教科书的观点:第一,从法的类别划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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